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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个人财产可以分割吗,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财产

帮助5人 3.2w浏览 匿名 2020-10-29 山西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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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婚内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对夫妻的共同共有的财产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进行的分割,以不分割为原则,可分割为例外。例如夫妻中的管理财产的一方,如果其不经另一方同意就私自随意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而另一方由于各种原因而不想离婚的,或了不允许离婚的,可以申请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是一种特例,因为假如不能离婚也不能进行婚内财产分割的话,一方只能看着另一方随意处置,这样就严重违背了夫妻双方公平平等的原贝所以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同时还有在一方有能力却不愿去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申请婚内财产分割,应同意其申请。
    二、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后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解释三未出台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的认定,本条进行了如下规定:夫妻(男方或女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之后出现的自然增值或者孳息均不属于共同财产。通常来讲,夫妻在婚后的收益涵盖了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自然增值;二是投资经营收益;三是孳息。通过了解《婚姻法》,我们能够得知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的所有收益均归属于双方所有,除此之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其也进行了类似的规定。在《婚姻法解释
    (三)》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如下规定“夫妻一方所贡献的增值收益或者孳息都属于共同财产”,而然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贡献”不属于法律用语,审判实务中很难划定它的界限。故本条直接将孳息和自然增值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不再有例外规定。比方说,银行存款所生的利息,离婚时会是作为法定孳息,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自然的增值,如在婚前一方的房子的价格是元,由于市场因素在离婚时上升到元,其中元的自然增值,离婚就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全文
    11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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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个人财产可以分割吗,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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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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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妻子怀孕危险驾驶罪可不可以少判
[律师回复] 解析:
由于刑法对于危险驾驶罪的惩罚期限相对较短,往往导致被告人无法获得减刑机会。
至于积极认罪悔过的表现,则需根据长期的行为表现进行评估。
此外,即便符合减刑条件,减刑申请尚未得到批准时,罪犯也可能已获释出狱。
关于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心态有所不同。
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通常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
然而,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其主观心态只能是过失。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要求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存在差异。
危险驾驶罪仅涵盖醉酒驾车及追逐竞驶两种行为,而交通肇事罪则包含了一系列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指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行为相类似,但具有同等危险性的行为。
因此,醉酒驾车及追逐竞驶的行为并不应纳入其中;
再次,在是否要求产生危害结果上各有不同。
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情节犯,只要存在醉酒驾车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并且情节恶劣便可构成,无需实际造成危害结果;
而交通肇事罪则属于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属于危险犯;
最后,在量刑标准上亦有所不同。
相比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属于较为轻微的犯罪类型,因为毕竟并未产生实质性的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这也是导致量刑标准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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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怎么分?
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认定的,一般情况下是会平等分配的。但具体的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给予补偿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在符合实际情况满足上述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的分割才相对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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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第一套房写一人名字属于个人财产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通常的情况下,如果房屋仅被登记在某一位人士的名下,那么这所房产便应归属于这位产权登记方所有。
然而,存在如下特殊的情形需要注意:
首先,当夫妇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时,他们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产,即便这所房产仅由其中的一人为产权登记方,其所有权也仍然被视作是夫妻公共财对务的一部分。
其次,倘若在结婚前,某一方已租赁了房产,然后在婚后使用共同财产进行购买,无论是否登记在他/她的名下,该房产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再者,如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通过个人财产支付了购房的首付,同时在银行申请贷款,并且在婚后用共有财产偿还贷款,且该房产最终被登记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在此类情境之下,司法实践通常会认为这所房产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归属登记方,而双方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则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可以获得以下类型的财产作为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只归属于某一方;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以下类型的财产则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只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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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怎么分?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怎么分?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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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出纳的工作内容中哪些涉及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各个企事业单位都应因应其经营运作中所涉及到的会计业务需求来设立相应的会计工作岗位。
这些会计工作岗位通常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以及档案管理等等。
对于已经实施了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来说,他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或者将这些岗位与其他工作岗位进行有机整合。
在会计工作岗位的安排上,既可以实行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亦或是一岗多人的模式。
然而,出纳人员却不得同时兼任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为了确保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遵循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即钱账分管(出纳管钱,会计管账;
会计开票,出纳收付款),出纳与会计这两个职位不能由同一个人担任。
一般的出纳职责主要包括对库存现金的妥善管理,办理银行存款的具体收支业务,填制收付款记账凭证并根据(由他人)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期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进行核对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除了上述所提到的不能兼管的工作之外,出纳还可以承担诸如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等岗位的工作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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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解除夫妻之间离婚官司财产保全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以下几点:
首先,在实施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之后,当事人如未能于15日内提起诉讼,那么该财产保全措施将被自动解除;
其次,当被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时,申请人也应同时返还已经收取的保全费用;
再者,若在财产保全期限内,申请人撤回了申请,并且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批准,则该保全措施亦将自动解除;
另外,如果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复议意见合理且有充分依据,进而做出新的裁定,撤销原有的财产保全裁定,那么原有的保全措施也会自动解除;
最后,如果被申请人严格遵守了人民法院的判决,使得财产保全措施失去了其原本的意义和价值,那么该保全措施同样会自动解除。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每次冻结的有效期限为六个月,若超过此期限,但人民法院并未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那么原有的冻结措施将会自动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保全解除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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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如何分?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如何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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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土地转让费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解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费用中包含了各种类型的税费以及过户手续费用等。
若确认其为划拨性质的土地,根据规定,还需要额外支付评估费用。
在此类税费之中,主要包括的是契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所谓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再次转移的行为,这其中既包括出售、也包括交换以及赠与。
任何未能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的期限与条件去进行投资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行为,都不被允许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进行转让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而对于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进行分割转让的情况,则需要经过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共同批准,并且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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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移财产罪执行人失踪了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当法院对案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如果被告方下落不明或潜逃躲避债务,则可依循以下三种途径加以处理:
首先,如在债务关系中存在保证人的情形,债权人可向保证人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债权人可选择向其所在地区的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
最后,若债权人认为情况紧急,也可启动法律程序,申请宣告被告人为失踪人口,并请求相应的司法机构向被告的财产代理人主张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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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怎样分?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怎样分?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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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房产一方植物人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上,植物人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因此他们自身无法主动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作为婚姻伴侣关系中的一员,植物人的配偶依法负有维护和协助他们生活的责任。
当植物人的配偶试图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时,法官需要根据夫妻之间的情感状况以及婚姻是否已经破裂进行裁决。
然而鉴于某一方已经陷入植物人状态,法官无法准确评估两人之间的感情状况以及婚姻是否已经破裂。
在司法实践中,若一方刚刚变成植物人,而另一方选择立即提出离婚请求,法院通常不会给予支持。
然而,如果经过长期的诊断确认某一方已经成为永久性植物人,或者另一方已经尽职尽责地照料了多年,那么在此情况下,另一方提出的离婚请求,在确定合适的监护人之后,法院通常会批准离婚。
一旦获得离婚许可,双方可以开始处理财产分配问题,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会对处于植物人状态的那一方给予适当的关心关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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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与婚后债务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婚前财产与婚后债务的明确界定,详细阐述如下:
1、如若一方在未经过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私自支持与其并无实际抚养义务之亲朋好友所负下的债务;
或一方在未经另一方赞同的情况下,独立筹集资金进行商业运营活动,且其所得收益并未用于共同生活所需所负下的债务;
以及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均应由该方以个人财产予以偿还;
2、婚前个人财产归属于个人所有,然而,若债务被判定为共同债务,法院亦有可能强制执行您的婚前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则是指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求所负下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源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求,以及对于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方面产生的债务。
婚前财产即在结婚之前,夫妻一方已经获得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无论其为动产抑或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便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妻子贷款给娘家丈夫不知情违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规定中,如若一方在外产生的欠款被判定为此类负债,那么理应将其视作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负担。
但需注意的是,除非女方能够向法庭提供确凿的证据,证实此笔欠款并未被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开支,否则这一原则仍然适用。
关于第二点,当涉及到此类欠款并未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况时,举证责任便落在了男方身上。
如果男方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那么他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如果夫妻双方因此事而面临诉讼,那么他们都将负有偿还共同债务的义务。
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通常会选择将夫妻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并且很可能会申请对夫妻双方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包括冻结男方的银行账户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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