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可以。
解析:
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未定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销合同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设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货物单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与合同规定不符的。
6、验货付款,发现货物与发货单不符的。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
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一)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二)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四)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五)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六)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七)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