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信息明确但主体不适格的,如民事案件的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行政案件的原告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
2、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
4、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重复起诉;
5、起诉的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
6、民事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7、行政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8、行政起诉已撤回起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
9、刑事自诉不属于刑事自诉受案范围;
10、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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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被认定属于滥用申请权或诉权情形的,当事人在裁定生效后又提起类似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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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