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对正宗二字,广告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解析:
对正宗二字,广告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您的产品确实是正宗的产品的话一般来说是可以写的,并不违反广告法。
法律中规定的极限词有:
1、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顶级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顶级、顶尖、高级、高档、世界领先、遥遥领先、一马当先。
国家示范、全国领先、行业顶尖、行业领先、领衔、问鼎、开创之举、填补国内空白;
2、首个、先进、前卫、进步、率先、推荐首选、优选、优质、首家、独家、全力、致力、全新、第一人、首席、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