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施工单位对建筑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
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法》第四十一条的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2)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理
《建筑法》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
3)居民在遇到房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
一般而言,在处理房屋质量问题时,首先会看造成房屋质量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在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居民首先应当通过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问题进行检测,明确房屋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并通过拍照或者房屋检测机构现场记录的方式固定房屋受损的证据。
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后,应当注意看房屋是否还在保修期内。处在保修期内的,居民可以向出卖人要求修复房屋并赔偿损失,符合最高院的规定即严重影响居住的,居民还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房屋已过保修期的,居民可以通过物业管理方建立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来解决维修问题(专有物业除外),但是房屋质量问题经检测机构鉴定后,认定系主体结构不合格的,买房人仍然有权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对于保修期,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一般比较明确。
对于房屋质量问题造成其他财产或者人身受到损害的,受害的居民可以向责任人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