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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积极条件有哪些

帮助5人 4.4w浏览 匿名 2020-12-01 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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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在与该财产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未受清偿前,债权人可对该财产予以扣留;超过法定期限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以留置财产折价受偿,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价款受偿的权利。而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是留置权的取得所应具有的事实,那么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有哪些呢
    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在与该财产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未受清偿前,债权人可对该财产予以扣留;超过法定期限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以留置财产折价受偿,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价款受偿的权利。
    二、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是留置权的取得所应具有的事实。这主要有以下几项: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权的应当是债权人。至于债权的发生原因,依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权的取得,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可。但单纯的持有,如雇用人操持家务,则其在工作中使用家中的器具,是持有而不是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权。债务人代债权人占有留置物的,留置权不成立。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虽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在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清偿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才有留置权可言。就我国的司法、立法实践看,留置权中的牵连关系则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取得之间的关联,即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在债权的发生与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因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并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例如保管人因保管物的瑕疵而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对该物有留置权。再如承揽人对承揽费的请求权,对承揽标的物有留置权。与其他国家的立法相比较,我国的这种做法对留置权的发生限制得较严。从进一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有必要对留置权的范围适当的予以扩大,如对于债权与标的物的返还是基于同一生活关系的,亦应认为有牵连关系。例如散会后两人错拿了对方的雨伞,则一方的返还请求权与对方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同一生活关系发生,从而各自对对方的雨伞有留置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同属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由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故而与留置权有牵连关系的债权,都在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之内,包括原债权、利息(包括迟延利息)、实行留置权的费用及因留置物的瑕疵给留置权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留置物的范围,除了留置物本身外,还包括其从物、孳息和代位物。综上,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如果你还想知道更多的知识,请联系的在线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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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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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积极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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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有哪些?
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在与该财产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未受清偿前,债权人可对该财产予以扣留。超过法定期限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以留置财产折价受偿,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价款受偿的权利。积极要件: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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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刑事案件影响社保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毫无疑问,这种情况将会对个人产生深远而重大的影响。
首先,对于那些在服刑期间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而言,在其入狱前累积的视同缴费年限将全部失效。
然而,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则会予以保留。
在出狱后,他们需重新投入工作岗位,并将实际缴纳养老保险与入狱前所积累的实际缴费年限相结合进行计算,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方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其次,对于已经退休但在服刑期间被捕入狱的人员来说,其退休养老金将暂时停止发放。
待其出狱后,该项福利待遇将得以恢复,同时也将参与未来的养老金调整计划。
若被判缓刑,其退休金仍将照常发放,但在此期间将不会参与养老金调整。
待缓刑期满后,方可再次参与养老金调整。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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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产生的积极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内容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权的应当是债权人。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虽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在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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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行政许可设置权限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关于法律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权力:
法律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事宜,这乃是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体制特殊性质所决定的。
只要符合《行政许可法》所明确规定可以依法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范畴,那么法律便具有了设定该等行政许可的权力。
然而,涉及到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关乎公民基本权益的重大事项,则必须由法律进行设定和规范;
(2)关于地方性法规在行政许可设定方面的权限:
地方性法规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程序制定或批准的法律规范。
在尚未制定出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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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认定要求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闲置土地的判定标准如下所示:
如超过了建设用地审批书中所规定的动工开发与建设的期限;
又或是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审批书中并未明确规定动工开发与建设的日期,此时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发放建设用地审批证书满1年后仍未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工程建设,属于此类情况。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却尚未开始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经开始动工开发,但是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入资金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停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同样可以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法律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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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积极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积极条件包括:商标的显著特征,主要是指其独特性。商标是区别商品的标志,无论是用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还是立体商标都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使之成为区别他人同类商品的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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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的积极条件是什么
1、必备条件 符合新颖性的原则、发明的内容具有工业实用性、发明技术的创造性。2、禁止条件。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食品饮料和调味品,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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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主体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挪用公款罪之构成要件如下:
首先,该罪侵犯之客体范围广泛,主要涉及的是公有财产所有权,并且在特定情况下亦损害到了国家的财政管理系统。
具体而言,挪用公款罪所直接侵害的是公款的使用权,虽然行为人在挪用公款之后会自然地占据并部分甚至全部获取利益。
然而,所有权包含着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等四项相互关联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利,
因此,对这些权利的侵犯无疑也是对所有权的侵犯。
本罪所针对的主要对象是公款。
这不仅涵盖了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而且也包括了在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及存储过程中私人所有的货币。
其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公款挪作个人用途,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盈利性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
再次,本罪的主体身份特殊,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此处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和外延基本保持一致。
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却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意图在于非法获取公款的使用权。
然而,其主观特性仅仅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计划日后予以归还。
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因人而异,各不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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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15天公司按自离处理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交通肇事中导致他人死亡的量刑标准包括:
1.倘若仅造成了一名受害者的死亡,且行为人需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那么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
反之,如果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逃避责任或者存在其他极其恶劣行为,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若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存在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那么其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最为严重的情况是,行为人由于逃逸行为导致受害者死亡,此时其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
此外,当交通肇事导致一人以上重伤,并且行为人需要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时,如果同时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情形,都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并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1.饮酒后或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3.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仍进行驾驶的;
4.明知所驾机动车为无牌照或已经报废的机动车仍进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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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积极条件包括:商标的显著特征,主要是指其独特性。商标是区别商品的标志,无论是用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还是立体商标都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使之成为区别他人同类商品的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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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退赔与减刑有说明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罪犯展现出主动退赃的意愿且能够实现全额退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可将其量刑尺度降低30%。
同时,若罪犯能积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获得后者的谅解,则根据犯罪类型、赔偿金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可适度减轻基准刑罚的40%以下。
进一步来看,即使罪犯采取了积极赔偿措施而未能赢得受害者的谅解,其基准刑罚也可在原有基础上相应地减少30%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案例中,无论罪犯是否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只要得到了后者的谅解,都可以在基准刑罚的基础上适当减少20%以下。
然而,对于诸如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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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能申请拘留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违章违法行为,则其极有可能被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对于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而对于在交通运输肇事之后选择逃逸或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犯罪分子,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至于那些因为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罪犯,则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惩。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为十五天,而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则不得超过三十七天。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决定对被拘留者进行逮捕时,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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