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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邀请的标准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帮助5人 4w浏览 匿名 2020-12-04 湖南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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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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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的整个过程是一个签订合同的过程。
    招标代理则是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为招标人找一个完成招标项目的人,即选一个既有能力又经济的合同伙伴。既然是签订合同的过程,就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事。《合同法》中的“要约-承诺”是合同的基本过程,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旦要约成立(即到达受约人处),发出的一方即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同样,承诺成立,发出承诺的一方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下面分析一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阶段与“要约-承诺”之间的关系。
    一、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是一个“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不是意思表示,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引诱的不是一个,而是不少于三个,所以应广而告之。要约邀请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这个活动,如果你有兴趣,可以按照我要约邀请中的规定(这里使用“规定”这个词而不是“协商”,还不是因为现在是买方市场)来了解如果参加,还需要多知道那些内容。
    我在要约邀请中规定了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规定了什么样的人可以向我发出要约。
    二、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编制、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项目情况进行详细阐述,并初步规定(这里又是规定,不是协商)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发出要约的人了解更多的项目情况。
    三、递交投标文件
    递交投标文件、开标。其实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才是比较重要的环节,因为要约人的所有法律责任在这一时刻成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包括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均应在这一时刻之前),即要约成立。
    四、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
    从众多发出要约的人中选出最优秀的法律意思表示人。
    五、发出中标通知书
    发出中标通知书,即承诺成立。《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是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这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律地位能否成立的重要问题,所以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发出中标通知书,总归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些篡权的味道。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人的第一承诺,是确定合同主体的第一个正式文件,可不能儿戏。如果中标人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是代理机构名义发出的,那么一旦发生问题,招标人可以否认其合法性,到时约定俗成的东西,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官司难打。虽然一般不会发生,但合同主体还是清楚点比较好,也是投标人的权利。
    了解了以上内容后发现,以《合同法》解释招标投标的过程,其中有一个问题不好确定,就是招标文件算“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一般大家习惯把它算做“要约邀请”,即我编制招标文件邀请你来向我发出要约,你要是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投标,即不递交投标文件。可招标文件中又有一些发出邀请的一方和发出要约的一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在里面。例如合同部分,大家都知道,合同是附在招标文件里的,是承诺人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而招标文件的解释顺序一般又在投标文件前,也就是说此处的本应要约的内容跑到要约邀请里面去了,所以单讲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还有些问题。那么如果算做“要约”,是否需双方协商法律责任 而不是招标人自己说了算。
    全文
    12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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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一般都认为属于要约邀请,不是要约。而投标是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为承诺。招标公告是指招标单位或招标人在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工程建设、合作经营或大宗商品交易时,公布标准和条件,提出价格和要求等项目内容,以期从中选择承包单位或承包人的一种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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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合同法》中的“要约承诺”是指合同的基本程序受法律保护。要约一经确定(即到达受要约人时),发包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样,承诺建立承诺的一方也应承担法律责任。下面分析招投标活动的各个阶段与“要约承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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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以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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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转化为敲诈勒索的条件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本罪所涉及到的损害客体乃是一个极为复杂的整体性客体。
具体而言,不仅仅包括了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对他人的人身权利以及其它各项合法权益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和侵害。
这个也是本罪与传统犯罪中单纯的盗窃罪或诈骗罪之间区别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
接下来我们将从客观层面来深入剖析本罪的各个构成要素。
众所周知,本罪在实践操作中的体现,其实就是犯罪嫌疑人通过各种威胁、恐吓、要挟等手段,强迫受害者被迫交付其财物的行为。
然后,我们再来关注一下本罪的主体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罪的实施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个具备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换句话说,只要你年满十八周岁,并且有足够的理智去理解和承担自己的行为后果,那么就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
最后,我们来探讨一下本罪的主观要件。
从本质上讲,本罪的主观心态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非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明确意图。
如果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这样的意图,或者他们索取财物的目的本身并不违法,比如债权人为了追回长期拖欠未还的债务,而采取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言辞,催促债务人尽快还款等等,那么这些情况就不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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