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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异议期限的认定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20-12-04 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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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买受人提出异议的认定  质量异议,又称质量瑕疵通知义务,是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该通知即为质量异议,该一定期限即为质量异议期限。质量异议既是买受人的权利,也是买受人的法定义务。在买卖合同中,只有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检验之后,才能确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以决定出卖人是否违反了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57条、第158条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质量异议制度包括两项内容:一项是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义务,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另一项是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买受人发现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的,应在质量异议期限内履行通知义务,在质量异议期内未通知出卖人的,买受人将会失去请求出卖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审判实践中,结合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对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应当作如下认定:  
    1.买受人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标的物的质量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就是说,依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对检验期间有约定的,应适用当事人的约定。  
    2.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质量瑕疵的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且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最长法定期限为两年。所谓合理期间,是指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正常检验以及通知出卖人所必需的。如出卖人数次催要货款,买受人未通知标的物质量有瑕疵,直至出卖人向才通知的,视为买受人怠于通知、标的物没有质量瑕疵。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标的物的质量存在表面瑕疵,还是隐蔽瑕疵,买受人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提出质量异议的,法律视为标的物没有质量瑕疵,买受人无权提出质量异议。  
    3.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有质量保证期的,应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如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定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为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最长期限,而可以不受2年期间的限制。如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对标的物进行包修、包换、包退的标的物,在其保证期内,卖方必须承担质量瑕疵责任。合同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原因在于:如果质量保证期是由国家规定的,当事人自然不得作变更,该质量保证期即当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质量保证期是由出卖人承诺的,则买受人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标的物,即意味着同意该承诺,此时质量保证期即为买卖合同中的质量保证期条款,当事人自然应当遵守。而质量保证期可能长于合同法第158条所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也可能短于2年。笔者认为,只要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均应按质量保证期确定质量异议的最长期限,而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最长期限两年期间的限制。  
    4.质量异议期限的例外。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法律之所以作出此种例外的规定,是因为如果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交付的标的物数量短少或者质量存在瑕疵的,此时出卖人主观上即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为平衡双方利益,自然不应保护出卖人。  
    二、审理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的关键问题  对于买受人以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而提讼的,人民受理后,应当首先对买受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出卖人为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通知进行审理,经审理认为买受人没有能够在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出卖人为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通知的,则依法应当确认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视为合格,一般情况下应当驳回买受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买受人在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期限内为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通知且该通知的内容与形式符合通常要求的,即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查明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对于此问题的查明与确认一般应通过以下步骤解决:  
    1.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已经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作出确认,且对该标的物的具体质量瑕疵有一致认识,只是对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质量瑕疵责任有争议的,可以直接认定该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  
    2.双方当事人虽然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均确认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但对瑕疵的具体内容有争议,且影响到出卖人质量瑕疵责任的具体承担形式确定的,如果可以由法官对具体的质量瑕疵进行直接认定的,可以直接认定。  
    3.如果双方对标的物的具体瑕疵有争议且法官又不能直接作出判断的,或者对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有争议的,不能由直接作出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的认定,而应向买受人释明,由其在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质量鉴定的申请,由委托有关质量鉴定机构对标的物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专业鉴定。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25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关于试用买卖的认定  试用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指以买受人之承认标的物为停止条件而订立的买卖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70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关于试用买卖,在国外又称“试验买卖”或“接受或退回买卖”,其所有权转移不同于普通买卖合同。试用买卖中,除了双方签订合同外,出卖人还进行了交货,买受人已实际占有了标的物,但因买受人明示或默示表示接收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可见,试用买卖的特点在于:  
    1.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一般买卖的出卖人并无义务让买受人试用标的物,但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在买卖合同成立前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出卖人许可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是成立试用买卖合同的一个基本条件。出卖人不按约定让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由其试用或者检验,也可以解除合同。  
    2.试用买卖是以买受人明确表示接收标的物为生效条件的买卖。试用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不一定生效。试用买卖对买卖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附有买受人接收标的物的生效条件,也就是说,买卖合同在买受人接收标的物时才生效。若买受人经试用或者检验后对标的物不接收,则买卖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可见,买受人接收标的物,为条件成就,买卖合同生效;买受人不接收标的物,则为条件不成就,买卖合同不生效。买受人接收的,须向出卖人作出同意接受标的物的意思表示,其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接收,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作出。  标的物的试用期间是试用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试用买卖的期间是指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至买受人承认标的物的一段时间。试用买卖的期间可以用以下3种方法确定:  
    (1)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一般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间,约定买受人应当在某一段时间内或者某一具体的时刻作出是否承认标的物的意思表示。  
    (2)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试用期间或对试用期间约定不明确,应当依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等具体情况确定试用期间。  
    (3)由出卖人的意思决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试用买卖期间,则由出卖人的意思决定。法律规定由出卖人的意思决定,是符合民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  在下列情形,买受人虽未作出明确的认可表示,也视为认可。这些情形主要有:  
    (1)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标的物。因为,买受人对标的物是否认可,应当及时作出表示,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买受人支付一部分或者全部的价金,应当推定为认可。在试用买卖,买受人接收后才需支付价款。如果在试用后,买受人虽未表示认可或者拒绝,但支付了一部分或全部价款的,可以推定买受人以支付价款的形式表示了接收的意思。  
    (3)买受人对标的物从事试用以外的行为,视为认可。因为,在试用期间,买受人对标的物没有为约定的试用行为以外行为的权利,如果其进行了上述行为,显然是表示将标的物视为已有,也就是认可了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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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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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异议期限是多久?
表面质量具有显而易见性。在购销合同关系中,因交货方式不同,对表面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也不同。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十天内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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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挪用资金罪未达量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员,凭借其担任的职务之便,将本应属于单位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既包括将该笔款项归为己有,也包括将该笔款项借予他人;如果金额足够大且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给原单位,抑或虽然在三个月内就已经归还给被挪用的单位,但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都应当视为犯罪行为。对于这种罪行,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主要分为两类:若挪用的资金数额较小,则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挪用的资金数额较大且未能及时归还,则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网红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最少判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1.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其立案标准要求涉案金额达到六万元人民币以上,属于“数额较大”范畴;而“数额巨大”的标准则是涉案金额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对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至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同时伴随着罚金的课征。
2.在调查过程中,需要调阅相关受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以及劳动合同,以此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职务与身份,这也是证明犯罪主体存在的重要证据之一;
其次,需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占有财物是否为利用职务便利所得的证据材料;
最后,还需要调取财物账目等与犯罪对象和数额相关的证据,并由司法会计审计部门出具审计鉴定报告等权威性文件。
3.即使犯罪嫌疑人将全部侵占款项如数退还,也无法避免刑事责任的追究。因为职务侵占罪属于行为犯,且属于公诉案件,一旦实施了侵占行为,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已然发生,因此无论是否退回财产,都必须依法定罪量刑。具体的量刑标准取决于涉案金额的大小,若涉及到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情况,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对于积极退赃、退赔的行为,可以结合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以及主动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根据具体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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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质量异议的期限规定是什么?
买卖合同质量异议的期限规定是:买卖合同纠纷质量异议的期限,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补充约定或者按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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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关于拐卖妇女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下列七种情况将被认定构成拐卖妇女犯罪:
首先是行为人为达获利之目的,采取欺骗手段拐骗女性进入其掌控范围的情形;
其次是行为人为了实施出卖行为,通过捆绑等方式限制了女性的人身自由从而达到控制其人身的行为;
第三种则包括了行为人在明知对方有购买意图的前提下,与之达成交易并收购受害女性用来进行后续的出卖活动;
第四种情况是指行为人在获取女性后,通过各种渠道将其贩卖给他人以获取经济利益;
第五种情况则是行为人在运输过程中,负责接送受害女性,使其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
最后两种情况分别是行为人在中间环节中转受害女性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到拐卖妇女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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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期等于质保期吗?
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期不等于质保期,对于质保期只能是属于异议期的一种,而对于质量异议期是需要在买受人认为出卖人出买的物体有任何的质量问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通知出卖人,不然就会认为质量是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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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抢劫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有几种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抢劫罪的未遂和既遂之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说明和解读:
首先,应以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时,其抢劫行为是否已经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程度作为判断依据。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那么他的这种行为就可以被判定为抢劫既遂;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并没有实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那么我们可以说这是一种抢劫未遂的情况。
其次,根据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一种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为主要特征的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同时也会对人身权利造成侵害。因此,无论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成功地抢到了财物,只要在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那么这种行为都应该被视为抢劫既遂。
最后,对于一般的抢劫罪而言,我们通常将是否成功地抢到了财物作为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准;
然而,对于结果加重犯来说,由于其本身的性质特殊,并不存在未遂的概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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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寻衅滋事罪的认定证据有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寻衅滋事罪案件的关键取证环节如下所示:
首先,要在第一时间内对犯罪现场进行详细的勘察,同时采集涉案的各种物品、痕迹以及作案工具等信息。
其次,对于受害者的受伤程度需要及时寻求法医学鉴定部门进行处理,并且对于受损和占用的财产也需要进行价格评估。
再次,应该尽快地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人证言,以深入了解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已经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公共场所的秩序是否已经陷入极度混乱状态,以及是否已经对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生产、经营产生了严重干扰。
此外,还需迅速核实案发地点及其周围是否存在监控录像设备,如果确实存在,则必须立即调取。在获得这些视听资料之后,应当立即截取图片,交由相关当事人进行辨认。
最后,还需要及时调查和核实嫌疑人的前科劣迹情况,尤其是那些尚未得到妥善处理的寻衅滋事案件。
同时,还需要调取相关人员的手机通话记录。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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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有争议质量保证金如何认定?
质量保证金的认定和处理就比较复杂一些。这首先是因为对于质量保证金这一概念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在理解上有分歧。质量保证金,因其中有保证二字,使人联想到担保法上的保证,因而可能将其解释为一种担保。就担保的对象来看,担保法上的担保针对的是主债务的履行,而不是针对主债务履行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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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挪用资金三十万罪量刑标准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解析:
1.挪用金额高达30万元的情况下,已然触及数额庞大的范畴,须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若涉及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的员工,抄袭了本单位的资金供个人私自使用或者借予他人,尤其是在金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情况下,如果该行为是为了获取利润,或者是从事非法活动,那么将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如果金额较大却未能及时归还,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挪用本单位的资金供个人使用或者借予他人使用,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是相同的)。
根据司法解释,对于那些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供个人使用并构成犯罪的,应该以挪用资金罪来定罪量刑。
此外,即使是一人公司的普通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然而对于股东本人的挪用行为,并不适宜被认定为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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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怎么认定?
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在我国法律上已经明确进行了认定,即必须在法定的提交答辩期间提出,就是在被告收到起诉状之日起的15日内提出,如果超出了这个时间,人民法院是可以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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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两百万盗窃罪量刑标准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1.这种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且涉及到金额达到了200万元人民币,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应当受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要承担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附加刑罚。
2.盗窃罪,它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行公私财物的盗窃行为,如果盗窃的数额足够大,那么可能会面临更重的刑罚。偷东西是否一定会被判定为盗窃罪呢?对于那些只是偶尔进行小偷小摸行为的人,由于遭受灾害导致生活困难而不得不进行偷窃的人,或者是被胁迫参与盗窃活动却没有分得任何赃物或者只分得少量赃物的人,他们的行为可以不被视为盗窃罪,但是在必要的时候,相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罚。
此外,我们也要将偷窃自己家人或者近亲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区分开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这类案件,通常情况下可以不按照犯罪处理;
然而,如果确实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在处理时也应该与社会上的作案者有所区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盗窃公私财物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只要情节轻微,并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就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1、年龄在16岁至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的;
2、能够全额退还赃款和赔偿损失的;
3、主动向警方自首的;
4、被胁迫参与盗窃活动,没有分得任何赃物或者只分得少量赃物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程度较小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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