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有构成刑法,但是非法集资没有这一罪名。这是集资诈骗与非法集资最重要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下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研究讨论了刑法修订以来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意见。其中,对包括集资诈骗案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意见。其中,对包括集资诈骗罪在内的金融诈骗罪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 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