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的无效、变更和撤销
因为调解协议的本质是合同,所以有关合同法的关于调解协议书效力的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规定也适用于调解协议。
高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规定》第5条:以下情形为无效协议:
(1)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高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规定》第6条:以下情形为可撤销或变更协议: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显失公平的;
上述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要求变更,法院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