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动产质押典当合同的生效通常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合同成立时间即为合同生效时间,成立与生效二者同步。其二是合同成立时间不为合同生效时间,成立与生效二者不同步,合同只有具备特殊要件才生效。如依法办理批准、登记、交付、备案等手续。当票是具有双重性质的合同,尤其具备质押合同的特征,故其成立与生效属于分离形式。如中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第76条又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上表明,当票属于必须具备特殊要件才能生效的合同,这也是典当合同区别于一般合同的本质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