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2)一方在婚前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后另一方可以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