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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购的风险包括哪些?

帮助5人 3.4w浏览 匿名 2021-03-26 安徽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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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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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并购的类型:
    1、横向并购
    横向并购,指生产或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公司之间的并购。横向并购有利于迅速扩大市场份额,形成生产的进一步集中。
    2、垂直并购
    垂直并购指处于产业链上下游或者具有纵向协作关系的公司之间的并购。垂直并购的优点除了扩大生产规模,节约共同费用的基本特性外,主要是可以使生产过程各个环节密切配合,加速生产流程,缩短生产周期,节约资源和能源。
    3、复合并购
    复合并购,指同一行业横向并购与垂直型并购相结合的公司并购,或不同行业的公司之间的并购。复合并购是公司发展战略和多元化经营战略组合,有利于实现经营的多元化。
    4、现金收购
    现金收购,指以现金作为并购目标公司的支付方式。
    5、换股收购
    换股收购,指收购公司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以换取目标公司的股票或资产。换股收购的结果是收购方取得了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者全部股票/资产,从而成了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目标公司的一些原股东也成了收购方的新股东。这种方式避免了收购所需要的巨大现金压力,但股票换股比率的确定比较困难,特别是已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瞬时变动,确定股票换股价格和比率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6、杠杆收购
    杠杆收购,又称举债收购或融资收购,是指收购方以目标公司资产及未来收益作抵押进行融资或者通过其它方式大规模融资借款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
    7、承担债务式兼并
    承担债务式兼并,这是面临破产企业得以债务重组的一种兼并方式。在被兼并企业资不抵债时,兼并企业并不需要用资金,而只是承担企业债务即可。被兼并企业债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债权人的同意,可以停息、免息,有的可以用国家呆帐准备金核销,同时,偿还被兼并企业债务可以推迟3~5年等。
    8、协议收购国家股和法人股
    协议收购国家股和法人股,这是我国收购上市公司的主导方式。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被分割成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流通股,一般而言国家股和法人股占公司股权的大部分,且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收购方不可能通过收购社会流通股的方式达到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协议受让国家股和法人股可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9、并购重组“包装上市”
    并购重组“包装上市”,即通过兼并收购、控股若干企业,并将这些企业重组,将其部分资产分离,组建一家资产优良公司上市。通过该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筹集资金,改善资产状况,扩充经营规模,提高竞争能力和盈利水平。
    10、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即通过收购上市公司(壳公司),然后增资配股方式筹集资金,再以反向兼并的方式注入收购企业自身的有关业务及资产,最终收购公司达到间接上市的目的。在买壳上市交易中,收购公司并不是看上目标公司的有形资产和业务发展前景,而是看上目标公司的资本融资渠道。
    1
    1、借壳上市
    借壳上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自己或相关企业的优质资产注入该上市公司,以达到借壳上市的目的。
    收购风险:
    一、公司并购实施前的决策风险
    目标公司的选择和对自身能力的评估是一个科学、理智、严密谨慎的分析过程,是公司实施并购决策的首要问题。如果对并购的目标公司选择和自身能力评估不当或失误,就会给公司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在我国公司并购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公司忽略这一环节的隐性的风险而给自身的正常发展带来麻烦和困境的情况。概括而言,公司并购实施前的风险主要有:
    (一)并购动机不明确而产生的风险
    一些公司并购一动机的产生,不是从公司发展的总目标出发,通过对公司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进行研究,在分析公司的优势和劣势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需要形成的,而是受宣传的影响,只是在概略的意识到并购可能带来的利益,或是因为看到竞争对手或其他公司实施了并购,就非理性地产生了进行并购的盲目冲动。这种不是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而产生的盲目并购冲动,从一开始就着导致公司并购失败的风险。
    (二)盲目自信夸大自我并购能力而产生的风险
    有的公司善于并购,有的公司不善于并购,可以说是基于提升和完善核心竞争力的的要求,但并购本身也是一种能力。既然是一种能力,很少公司是生而知之的。从我国一些实例看,一些公司看到了竞争中历史公司的软弱地位,产生了低价买进大量资产的动机,但却没有充分估计到自身改造这种劣势公司的能力的不足,如资金能力、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等,从而做出错误的并购选择,陷入了低成本扩张的陷阱。
    二、公司并购实施过程中的操作风险
    公司实施并购的主要目标是为了协同效应,具体包括:管理协同、经营协同和财务协同,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协同就如同鼓动,非常罕见。笔者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并购公司没有对公司实施并购过程中的风险加以识别和控制。这些风险主要包括:
    (一)信息不对称风险
    所谓信息不对称风险,指的是公司在并购的过程中对收购方的了解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相比可能存在严重的不对等问题给并购带来的不确定因素。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存在,被并购公司很容易为了获得更多利益而向并购方隐瞒对自身不利的信息,甚至杜撰有利的信息。公司作为一个多种生产要素、多种关系交织构成的综合系统,极具复杂性,并购方很难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全面了解、逐一辨别真伪。一些并购活动因为事先对被并购对象的盈利状况、资产质量(例如有形资产的可用性、无形资产的真实性、债权的有效性)、或有事项等可能缺乏深入了解,没有发现隐瞒着的债务、诉讼纠纷、资产潜在问题等关键情况,而在实施后落入陷阱.难以自拔。
    (二)资金财务风险
    每一项并购活动背后几乎均有巨额的资金支持,公司很难完全利用自有资金来完成并购过程。公司并购后能否及时形成足够的现金流入以偿还借入资金以及满足并购后公司进行一系列的整合工作对资金的需求是至关重要的。具体来说,财务风险主要来自几个方面:筹资的方式的不确定性、多样性,筹资成本的高增长性、外汇汇率的多变性等。因此,融资所带来的风险不容忽视。
    (1)财务资料完整性风险
    由于财务资料归属于目标公司,但老股东往往会顾虑于财务资料包含的“不利”因素,往往会隐瞒或甚至毁损部分财务资料,从而导致财务资料、财务档案不完整,造成目标公司可能遭受处罚。
    (2)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附注风险
    审计报告是公司财务事项的
    第三方审视,往往会披露一些风险事项,而财务报表附注通常都是需要关注的财务事项,在这些信息中尤其是保留意见、强调事项中都会包含目标公司的财务瑕疵信息。
    (3)利润归属确定
    如果并购交易主体中涉及到上市公司,存在利润归属节点的界定问题,这种归属约定之际关系到上市公司的业绩。
    (4)期后事项风险
    由于并购交易活动都会持续一段时间,而目标公司通常又不可能终止经营等待并购完成,双方据以交易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都是基于一个暂定的基准日,从基准日到实际交割日所持续的时间是不确定的,该期间所发生的事项如何调整、经营盈亏如何承担或享有都需要予以明确。
    (5)价款支付风险
    交易价款的支付,需要根据具体的交易结构合理安排,既要考虑相应的节点控制,还要考虑相应的风险控制,并且一定要留有尾款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间后支付,以防范交割、交接后风险的释放。
    三、公司并购后整合过程中的“不协同”风险
    公司并购的一大动因是股东财富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并购后的公司必须要实现经营、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协同,然而在公司并购后的整合过程中,未必一定达到这一初衷,导致并购未必取得真正的成功,存在巨大的风险:
    (一)管理风险
    并购之后管理人员、管理队伍能否的得到合适配备,能否找到并采用得当的管理方法,管理手段能否具有一致性、协调性,管理水平能否因公司发展而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些都存在不确定性,都会造成管理风险。
    (二)规模经济风险
    并购方在完成并购后,不能采取有效的办法使人力、物力、财力达到互补,不能使各项资源真正有机结合,不能实现规模经济和经验的共享补充,而是低水平的重复建设。这种风险因素的存在必将导致并购的失败。
    (三)公司文化风险
    公司文化是在空间相对、时间相对漫长的环境下形成的特定群体一切生产活动、思维活动的本质特征的总和。并购双方能否达成公司文化的融合,形成共同的经营理念、团队精神、工作作风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同样会带来风险。公司文化是否相近,能否融合,对并购成败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特别是在跨国、跨地区的并购案中。
    (四)经营风险
    为了实现经济上的互补性,达到规模经营,谋求经营协同效应,并购后的公司还必须改善经营方式,甚至生产结构,加大产品研发力度严格控制产品质量,调整资源配置,否则就会出现经营风险。
    四、交易结构风险
    尽职调查完成,意味着并购前工作的告一段落。在尽职调查基础上,最为重要的、也是最先要考虑的工作就是交易结构设计,这也是法律人最能发挥智慧的地方。所谓的结构设计,无非包括两部分:路径和流程。需要注意的是,交易结构的设计一定要综合考虑合法性、税负、时间要求等全部要素,避免顾此失彼从而损害交易。
    (一)路径合法性风险
    无论何种路径,合法性是
    第一位的要求。笔者在参与某公司发债项目时,发现某上市公司利用政府招商引资机会获得了某目标公司控股权,但为了完全控制该公司,又对处于参股地位的国有股进行了托管,但却由国有股的持股人向其支付托管报酬。
    (二)并购前重组风险
    在并购交易中,往往不是一个单项的股权交易,通常会基于一些必要的考虑设计出并购前重组,即先由各方分别或单独实施自身的重组,然后再进行并购交易。
    (三)税务风险
    交易结构中,除了合法性风险,
    第二位的风险就是税务风险。我国税务法规的高度政策化、文件化无疑又加重了这些风险。因此,需要高度关注重组结构设计的税务风险,一定要听取财务甚至税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四)担保设计风险
    由于并购交易金额大、周期长、环节多,而且相当多的交易风险会在并购交易结束后才能逐步释放。因此交易各方风险点、发现周期不尽相同,对于担保制度的设计着眼点也不相同。
    五、正式合同风险
    正式合同签署时,不同于框架协议,不仅要求签约主体在法律形式上予以最终落地,而且从形式到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也需要特别关注,可能包括各种附件、附属协议的签订与完备。
    六、股权交割风险
    基于不同的目标公司,股权交割的要求、主管机关不尽相同,办理股权交割的流程以及所要一并办理的变更事项也不相同,有些股权交割还需要前置审批(如外商投资公司),有的需要办理鉴证手续,对于各种特殊法律规范的特别性要求要予以特别的关注,以免存在程序或效力瑕疵。
    七、公司交接风险
    股权交割只是对目标公司实际控制的前提,但并不意味着对公司的实质性控制,对公司的交接,包括法律交接(各机关的更换、相应证照的变更等)和实时交接,才是对公司控制的现实层面。该等交接可以在股权交割前、交割后或交割中实施。
    八、劳动事务风险
    并购交易通常都会涉及到员工遣散问题、尤其是高管安置、董事监事更换问题,一方面在尽职调查时就要关注是否存在高额的离职补偿安排或者遣散更换的限制条件甚至是禁止条款,另一方面在正式交易文本中一定要清晰约定此类事项的处理方法,明确责任的主体、责任内容、责任救济、替代处理方案等相关内容。
    全文
    11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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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购风险包括哪些
1、企业并购实施前的决策风险。如果对并购的目标企业选择和自身能力评估不当或失误,就会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2、企业并购实施过程中的操作风险1、信息不对称风险,指的是企业在并购的过程中对收购方的了解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相比可能存在严重的不对等问题给并购带来的不确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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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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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的风险包括哪些
1、因为不明确并购的动机从而产生的风险。2、出于盲目的自信,并夸大了自我的并购能力,从而出现的风险。3、在并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和资金财务方面的风险。4、并购之后整合的过程中,又面临管理风险、规模经济风险、经营风险以及企业文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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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危险驾驶罪拘役和罚金一样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我国对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将予以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金额的财产刑罚,即罚金。在这其中,罚金的处置是不可或缺的环节,然而,具体的罚金处罚标准尚未有明确的法律限定。然而,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针对危险驾驶行为所实施的罚金处罚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千元整。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会依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例如违法所得数额、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大小等因素,以及犯罪分子自身的经济状况和缴纳罚金的能力,综合考量后依法作出罚金判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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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判刑按什么标准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是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
其次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形;
再次是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数量,甚至严重超越规定速度行驶的情况;
最后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从而危害到公共安全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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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风险包括哪些
针对兼并行为的不同阶段,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常见的风险:1、财务风险:1、对目标企业实际价值的预测风险。2、因流动现金不足而产生的融资风险。2、营业风险,即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兼并行为的产生,导致企业的供、产、销各个环节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造成企业资金运动的迟滞和企业价值的变动。3、企业文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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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的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故意伤害罪的范畴不仅包含轻微伤害,还包括严重伤害及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
2、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他人的身体权,这也正是为何针对自己身体进行的恶意伤害通常不被视为犯罪;
3、故意伤害罪,即以有意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的行为。其客体要素,即所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身体权则是指自然人以维护其肢体、器官以及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核心内容的人格权益。在客观层面上,它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至于主体要素,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普通大众。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其中,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若有故意伤害他人至重伤或死亡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对于造成他人轻伤的情况,则必须年满16周岁方可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该罪行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身身体的行为,一般不会被认定为犯罪。故意伤害罪乃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为普遍存在的一类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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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的风险包括哪些
1、没有书面协议,一方否认曾约定借名买房。2、因规避政策,该协议存在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可能,借名买房人无法实现获得房屋产权的目的。3、购买房屋后,借名人往往实际居住在房屋内,但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面临被起诉腾退房屋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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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女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多少年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危险驾驶罪之法院审理及惩治手法如下所示:
1.主刑部分,法院将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出判决,处以最高六个月的拘役作为惩罚。
2.附加刑部分,法院将对被告人处以罚金1000至5000元不等的罚款,通常情况下为2000元。
3.行政处罚方面,法院将依法吊销被告人的驾照,并在五年内禁止其重新获得驾照。
若被告人系驾驶营运机动车辆者,则将被禁止在十年内重新获得驾照,且终身不得再驾驶营运车辆。
4.若被告人在危险驾驶过程中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将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例如,若被告人因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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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盗窃罪的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某人进行逮捕须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首先,需要有力证据证明其存在犯罪行为。这包括至少要有三种形式的证据来支持这个判断,分别为:
第一,已有的证据能够明确证明发生了某种特定的犯罪行为;
其次,这些证据显示出这些犯罪行为正是由嫌疑犯所实施的;
最后,这些已经得到证实的证据足以证明嫌疑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其次,针对嫌疑犯的犯罪行为,预计将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惩罚。
此外,即便已采取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但仍旧不能有效地防止社会危害性的发生,且有必要进行逮捕。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拥有批准逮捕的权力。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了经过法院决定逮捕或者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之外,都必须经过检察院的批准。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他们有权向证人等诉讼参与者询问情况,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如果辩护律师提出请求,那么检察院也应该尊重和考虑他们的意见。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任务时,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之后,应立即将被逮捕人送往看守所关押。除非无法通知到被逮捕人的家属,否则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必须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采购受贿罪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具体规定:
第一,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三万元者;
第二,贪污数额在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但在贪污过程中涉及到特定物品,如救灾、抗洪、优抚、扶贫、移民、救助、防疫以及社会捐助款物等人为灾祸所使用特殊财物的情况;
第三,贪污数额在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且曾经因为故意犯罪而受到过刑事追究的人员;
第四,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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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债务风险包括哪些
1、 企业外部环境引起的债务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行业保护主义引发的债务风险。2、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2、企业自身管理不善引发的债务风险:1、订立合同时的失过。2、履行合同中的欠缺。3、请求权行使的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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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抢他人红包可判盗窃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抢夺罪与盗窃罪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恶意程度存在明显不同。
通常情况下,抢夺罪所表现出来的犯罪恶意更加显著,即通过强制、恐吓、公然抢夺等方式来获取他人财产。
相比之下,盗窃罪则是以不正当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其次,在年龄限制方面也有所不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年满十四周岁即可构成抢劫罪,然而对于盗窃罪来说,必须达到年满十六周岁才能构成。
尽管抢夺罪和盗窃罪都涉及到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这一违法行为,但从根本上看,二者的性质并无实质性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企业主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公司职务侵占罪量刑的规范标准如下:对于涉及金额较小的案件,依据刑法相应规定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须对当事人处以罚金惩罚;若涉案金额较大者,则需面临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并附加罚金处罚;而针对数额特别庞大的案件,将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仍须执行罚金追加罚则。
此外,无论是在公司、企业还是其他单位任职的员工,只要其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都将按照上述法律条款进行惩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这些员工属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的公职人员,或者是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派遣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担任公职的人员,那么他们的违法行为将依照相关法规进行更严格的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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