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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未登记,股东出资人应该怎么维权

帮助5人 3.4w浏览 匿名 2021-03-27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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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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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导读:隐名股东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或公司重要文件没有显示其为股东的股东。本案中的当事人出资却没有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股东之间仅签订了投资款收条。这样的情形可以认定该出资人是隐名股东吗?
    [案情]
    2003年2月,钟某和柳某开办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但经营一直不景气。2004年3月,两人邀请陈某携资50万元入股。为省麻烦,三人没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也未在公司原始章程上签名,只是出具了一张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注明是投资款收条。此后,陈某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并领取了利润。转眼到了2005年12月,由于公司的效益大增,钟某和柳某遂提出陈某交的是借款,要将款还给陈某,并要求陈某退出公司。陈某当然不干,彼此发生争执,陈某便诉请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收条写明是投资款,但由于三人没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也未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即缺乏法定程序,故陈某的股东资格不能得到法律认可。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陈某是公司的隐名股东。理由是:
    首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最终或唯一依据。公司中的隐名投资是指一方实际出资,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的法律现象。其中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记载的股东为显名股东。尽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公司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且增加股东、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均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之列。即
    第三人入股,属于公司股东的内部行为,股东之间应当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签署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登记等。但是,由于该规定在立法上落后于经济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作出了必要补充。其
    第十七条规定“记载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公司股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公司无相反证据证明其请求无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形式认可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张权利。”本案中,陈某即属于“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情形。同时,陈某的身份有“其他形式认可”: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帐收条、收条载明该款系投资款且有数额、已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领取工资还分配了利润。
    全文
    6 202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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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登记如果没有出席理论上属于弃权行为,但具体是否按弃权来处理,就要看每个公司的自己规定的章程来确定。如果是股东故意不参加股东大会,那么是很有可能在表决上视为弃权处理的,如果是董事会的决议,没有经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同意,就不能够通过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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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未判刑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范,有意伤害所涵盖的四类情况分别如下:故意轻度伤害、故意重度伤害、故意伤害导致他人死亡以及故意伤害致使他人重伤并引发严重残疾。关于这些情境中未遂情形的界定,阐述如下:
首先,对于故意轻度伤害而言,根据刑法的约束性原则,那些被判定不值得追判刑事制裁的违法行为应该从犯罪构成的要素中予以排除。同样地,我国刑法也作出规定,当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低时,不应视为犯罪。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将其归结为故意伤害的未遂,而应视为无须进行刑事审判的行为。
其次,对于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的情况,通常认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具备明确且具体的重伤意图,并且已经开始实施故意重伤的行为,然而由于犯罪分子自身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成功完成,即未能达到重伤的后果。在此过程中,无论是否造成了轻度伤害或者根本没有产生任何伤害,只要综合全案情况来看,并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因而需要定罪量刑的,均应被认定为故意重伤未遂。
最后,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以及故意伤害致使他人重伤并引发严重残疾的情况,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作为适用加重法定刑依据的加重结果,仅限于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而非可能出现的结果。换言之,若加重结果并未发生,那么也就不存在加重法定刑的基本前提。因此,在故意伤害未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下,我们无法将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山东故意伤害罪律师收费有什么标准
[律师回复] 解析:
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所需支付的费用通常在每次2000至5000元人民币不等。实际的办案费用须视律师事务所的定价政策而定,例如:
(一)对于刑事案件的收费,律师事务所按不同的办案阶段分别按照案例进行定价。
1、侦查阶段,每件案件的收费标准为2000至10000元人民币。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案件的收费标准为2000至10000元人民币。
3、一审阶段,每件案件的收费标准为4000至30000元人民币。
4、以上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下调,无上限限制。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的律师服务费则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
(三)若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处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时,从第二阶段开始,收费将适当降低。
(四)当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其律师服务费应按照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五)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多个罪名或者多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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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2、工商变更登记与否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虽然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后需要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但是这种登记只是对事实的确认,即使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也不会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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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务侵占罪定罪标准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职务侵占罪的刑事定罪准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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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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