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贩卖毒品既遂、未遂情况可具体区分如下:
1.最典型的贩卖毒品是低价购进高价卖出以赚取利润的行为。此时,行为人低价购进即是以销售为目的收购毒品,则行为人开始为购进毒品与出售者联系、商谈即为着手,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获取毒品的是未遂,相反已经获取毒品就是既遂。行为人在已经获取毒品后,无论是否联系买主,是否将毒品再贩卖出去均不影响既遂的成立,仅属于量刑时考虑的情节。实践中这种典型的贩毒者多是在出售毒品时被抓获,则认定其毒品的来源对于认定既遂、未遂很重要,若能证实毒品是行为人为销售而购买,则其行为已是既遂,否则只能按以下所述单纯出售毒品的情况认定为既遂、未遂。贩毒者在出售毒品时被抓获,同时在身上或住处搜出毒品的,是否将搜出的毒品也计人贩毒数额,这同样依赖于能否证实该毒品是否是行为人为销售目的而购得。若能证实,则当然应计入,否则,只能认定为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