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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如何认定

帮助5人 3.1w浏览 匿名 2021-03-28 湖北黄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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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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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一、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或其他执行机关。
    全文
    7 202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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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活动范围是哪里?
监外执行活动范围规定的社区、或者工作单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对监外执行采取的是社区矫正,并由居住地的派出所实施监督行为,必须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的民事活动,一般是不可以离开监外执行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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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罪侵占资金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职务侵占罪,又称职务挪用罪,其所针对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所有制形式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之便,擅自将所在单位的公有财产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职务侵占罪具备如下几个构成要素:
(一)犯罪客体。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各类单位的合法财产权。该罪名针对的明确对象则为这些机构单位中的财务资源,涵盖了动产与不动产两个部分。
(二)客观性要素。从客观层面来看,本罪行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并且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具体来说,这一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行为人必须是通过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来实施犯罪;
2、行为人必须存在侵占单位财物的实际行为;
3、行为人所侵占的财物数额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
(三)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定类型的人群,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各类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性要素。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带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意图。也就是说,行为人试图在经济领域中获取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力。
至于行为人是否已经实现或者行使了这些权力,都不会影响到犯罪的成立与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
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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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疾病范围是什么?
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残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者,可准予保外就医: 1、经精神专科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2、各种器质性心脏病。3、高血压病Ⅲ期。4、空洞肺结。5、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6、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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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认定自首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申请取保候审期间,若再次实施犯罪行为,那么此类情况则无法被认定为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当一个人在犯罪活动之后能够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且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进行了如实交代,这才符合自首的定义。对于那些选择自首的罪犯,法律会给予他们适当的宽大处理,包括减轻或从轻处罚。尤其是对于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罪犯,甚至有可能获得免于刑事处罚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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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活动范围是哪里?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监外执行活动范围是哪里?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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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后什么时间收监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审判阶段,被判处取保候审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并不会因此而受到关押,只有在人民法院历经漫长的审理和审议后,正式作出判断并宣告判决之后,才可能按照法律规定对需要收监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应拘役管理。
2、然而,在审判过程中,是否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进行提前收押并非绝对的,因为取保候审本身就代表了相关机构在特定情况下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数限制性的处理方式,即暂时不对其实施拘役等强制性措施。对于那些应当被逮捕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如果发现其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以及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其所犯之罪行相对较轻者,都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院收监后还能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满足特定条件,您是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具体而言,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即可申请:
其一,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将适用独立的附加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其二,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其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实质性威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其三,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者,以及孕妇或是正在哺乳期内给自身婴儿喂奶的母亲,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话,同样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最后,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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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疾病范围是什么
1、严重传染病。2、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3、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4、严重呼吸系统疾病。5、严重消化系统疾病。6、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7、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8、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9、严重血液系统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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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有哪些
1、严重传染病。2、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3、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4、严重呼吸系统疾病。5、严重消化系统疾病。6、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7、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8、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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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监察委可以阻止律师会见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辩护律师在处理涉及诈骗罪行的案件过程中,依法享有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会面的特权,且这一权利不受到任何限制。
然而,为了保证会面的顺利进行,看守所有责任及时合理地安排会面时间。关于律师会见的费用问题,通常情况下,每次会面的费用大约在数千元人民币之间。具体的收费标准则因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律师的执业经验而有所不同,大致在2000至6000元人民币之间浮动。
值得注意的是,律师会见必须得到犯罪嫌疑人的授权(如果此前已获得授权或由办案人员代为转达),或者由其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等)代为授权。但若犯罪嫌疑人的表弟想要委托律师会见,这种情况是无法实现的。
此外,在当前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关押于看守所内,他们只能通过委托律师进行会面,家属并没有会见的权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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