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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恶意调解怎么办?

帮助5人 4.3w浏览 匿名 2021-03-30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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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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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虚假诉讼中恶意调解如何防冶
    一、进行恶意调解频发的制度因素分析
    恶意调解之所以盛行,原因具有多重性,就社会生态而言,如社会诚信开始缺失、社会心态普遍浮躁、只问目的不问手段的功利主义盛行。为了恶意调解的防治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本文在成因分析上,只着重突出法律与审判管理方面的制度分析,便于系统对症下药。
    (一)调解过于突出当事人处分权属性
    调解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具有双重属性:一是审判权的行使的结果,调解过程体现了审判权属性;二是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放弃其相应实体权益,是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但如何看待两种属性间的关系,对调解会出现的不同态度和做法。在制度设计以及司法理念上,调解的处分权属性存在着多个层面上。
    1、民事诉讼的自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对自认制度就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该条其余条款就拟制自认及其限制、委托代理人的自认及其限制和自认的撤回条件做了规定。可以说,自认制度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克服证据偏在的缺陷以及限制审判权的滥用方面具有独特而又重要的作用,但是也正因为当事人间拥有这项自由权,且法官无法对其进行充分职权制衡,出现了“周瑜打黄盖,一方愿打、一方愿挨的局面”,为恶意串通打开了方便之门,违背了强化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保障的立法美意。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之调解原则被抛弃
    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并依此作为调解的基本原则,但正是因为司法者只看到了调解的当事人处分权属性,没有充分注意和重视法官的审判权属性,认为只要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就没有必要禁止,导致调解的过程中,自动放弃了对基本事实的审查和是非责任的区分,放纵当事人无底线博弈甚至恶意串通等不合情理、违反法律的行为。
    3、调解制度的非程序性缺陷
    民诉法对形成裁判的审理,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但是对案件调解的审理过程,没有予以严格意义的程序性要求,具有非程序性特征。具体而言,在实践中,庭前对于开庭事宜通知、文书送达等都采取简便化方式,不进行证据交换,审理程序随意;没有调查与辩论的严格程序与阶段区分;文书制作简单化,一般都是先有调解协议再制作调解笔录;调解书无法体现事实与证据方面的诉辩交锋等情况。这些非程序性特点,导致法官更加难以发现案件的虚假性,并因程序的庄重感缺失,使虚假诉讼当事人缺乏对法律与的必要尊重感与畏惧感。
    (二)调解公开制度不完备
    实践中,对于调解过程与结果一般不公开。经过庭审进行裁判的案件,除了几种法定事由外,都要进行公开审理,裁判文书一般而言都要求上网。而调解结案的,过程等程序性的东西不公开,调解的重要结果即调解书,也非公开范围之内。正因为调解的过程与结果的不透明,使得很多相关主体无法及时发现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况,等延迟滞后获得讯息时,相关证据已然湮灭难寻,也就无法向主张权益。
    (三)审判管理过高追求调解率
    中国司法实践注重调解,并且调解确实有裁判所不具有的某些优势,如当事人不撕破脸皮情形下有利于事后修补关系,还能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但是过高追求调解率,则是矫枉过正,适得其反,进而出现不良反应与后果,利用过高调解率的追求进行恶意调解就是这些恶果之一。虚假诉讼当事人尤为欢迎调解结案,以便于迅速、安全地获取特定诉讼结果。法官也因为考核棒的指挥,无意识地配合当事人实现他的非法利益诉求,同时也实现了自己符合调解率考核的需求。
    二、对恶意调解进行规制
    (一)加重调解过程中审判权属性的体现
    利用调解制度造就虚假诉讼成行,最重要的原因还是在于过于强调和突出调解的处分权属性,忽视了审判权属性。如正视和充分发挥审判权如下功能,一定程度上就能减少恶意调解成功的概率。当然,
    首先还是应该集中归类一些集中体现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
    然后在此基础上,重点突出这类案件类型的审判职权。据审判实践经验总结,现在常见的虚假诉讼类型案件有:
    1、民间借贷案件;
    2、以设立建筑施工项目部的建筑施工企业为被告的借贷、买卖、租赁等财产纠纷案件;
    3、涉及认定、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
    4、存在法律或政策限制的房地产权属纠纷案件;
    5、以资不抵债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劳务、财产纠纷案件;
    6、以涉及拆迁安置补偿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7、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8、大标的的支付令申请案件。
    一是坚持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审查要求。民诉法对调解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明确要求。事实清楚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是审判权运用要实现的基本目标。调解和裁判应该一样,不能无原则的“和稀泥”,更要体现对社会行为和生活的规制与指引,这样才有利于培育社会养成理性、法治思维。所以,查明基本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很有必要,对于疑似虚假诉讼案件更是如此。
    二是依职权调查。尽管民事证据规则有自认制度,但是对于属于虚假诉讼类型的案件,完全可以依据民诉法关于依职权进行调查的规定。依职权调查不能仅限于对裁判类结案的案件,对自愿达成调解的案件依职权调查,就是审判权权属内容的重要体现。
    三是重视程序仪式感。审判权的这种特有的权力,其特征不仅体现在中立裁判、分辨是非和划分责任等上面,与其向伴随的还是程序仪式上的庄重感和美感。审判权能够充分理想地被法官和运用来解决矛盾纠纷,就必须借助这些程序设置与要求,对于防止利用调解程序进行恶意调解更是如此。所以,对于虚假诉讼集中体现的案件类型,调解前的有关文书送达和通知,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应尽量依照庭审程序要求进行活动,尤其要注意在审判庭等严肃场所进行调解。这样可以对当事人造成一定心理压力,增加虚假情况暴露的几率。
    (二)降低调解率等审判管理指标
    审判管理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毋庸多言,但审判管理也应尊重司法规律,动辄百分之六十五以上的调撤率指标,就是不尊重司法规律、不科学的体现。中国目前还是典型的“熟人社会”,一般而言,只有当矛盾纠纷到了不可调和,各种正常渠道走不通等私力救济渠道难以解决的情况下,才会交由进行诉讼处理。对于这样的矛盾纠纷如还过分强调调撤率,人为增大考核指标,会导致系列不良后果。首先,虚假诉讼当事人明知有调解压力,就会产生利用调解制度,进行恶意串通而骗取调解书的心理动机。
    其次,和法官基于绩效考核的数据要求,可能在数据上弄虚作假或合理制造一些数据。如,对可以调解的集团诉讼进行批案立案。更有甚者,编造本无事实争议案件,立案后调解撤案。另外有的法官为了达到调解目的,常常以拖促调、以压促调,最终损害了的尊严与法律的威严,使社会不彰。所以,应该立即大幅度降低调撤率指标,使司法回归司法、符合规律运行。
    (三)比照裁判文书公开调解书
    目前,除了法定事由和特殊情况外,裁判文书一般要求公开上网,但是调解书被排除在外。这种实践做法,很有必要加以修正,即应该参照裁判文书的公开要求,将调解书予以上网公开。理由是:一是调解书不上网公开没有特殊理由依据。在调解过程中,确实会存在双方妥协与交易的情况,但这些集中体现在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上,出具的调解书一般进行了必要的过滤。此外,正常的案件都是以诉讼的形式进行的,在立案之时,合法的当事人已经预期案件必将公之于众。二是网上公开调解书是破除恶意调解的有力方式。恶意调解经确认成行后,利益受损的案外人一般很难获得相关信息,允许进行网上公开,是制衡虚假诉讼的重要武器。并且进一步建议,法官在对属于常见虚假诉讼类型案件立案和调解时,应对当事人特别进行释明,告知调解书也必定会在网上公开。当然,具有特殊理由不能公开的,就依据裁判文书不能上网公开的规定处理。
    三、进行虚假调解书的救济
    (一)受害人参与诉讼
    依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这就要求在立案与调解阶段,法官对于属于集中体现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应加强警惕,穷尽办法及时通知可能利益受损的单位或个人。比如,对于单位代表(法人代表)不合常理的自认有关债务的,应该通知董事会或主管部门;婚内夫妻一方不合常理地自认债务的,应通知夫妻另一方参与诉讼等。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
    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法律上有厉害关系的案外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未参加原案的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使其权利受到损害,而请求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赋予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将原案当事人作为被告,向原审提讼,以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相比较其他案件的再审救济而言,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打破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终局性,不需要严格控制启动程序,也有利于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虚假调解书的抗诉
    新民诉法规定:对检察院对的调解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报上级检察院抗诉或向提出检察建议。依据该条之规定,案外第三人可以提请抗诉或建议,也可以自行进行建议与抗诉。这是新民诉法的亮点,它从法律层面上增加了纠正恶意调解骗取调解书的一个新渠道。当然,对于这个救济渠道的开启,新民诉法限制了前提条件,即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但如何理解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尚没有细致的司法解释。不过依笔者的理解,虚假诉讼当事人恶意调解、骗取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的行为,除了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外,还妨害了司法秩序并浪费了司法资源。从这个角度出发,应该可以考虑已经实质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全文
    12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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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恶意制造虚假诉讼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单位恶意制造虚假诉讼,管辖权如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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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拒绝恶意诽谤罪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有人出于恶意而实施诽谤行为,导致他人名誉受损且情节严重,已达到了对社会安全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地步,那么其将可能会被认定为诽谤罪。对此类行为,我国司法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依法作出裁决,具体判决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因犯诽谤罪而须接受法律制裁,法院可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刑罚。
2)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犯罪嫌疑人的诽谤行为对社会安全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则法院将不会按照上述第一点所述的方式进行判决。
此外,对于那些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我们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具体而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然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捏造虚假事实进行诽谤的行为,将面临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时还需缴纳五百元以下罚款。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通过暴力手段或其他非法途径,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虚假事实进行诽谤,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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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侵占罪公安局立案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若涉及到职务侵占罪这一行为,且不当占有公司或企业财产的数额达到了五千元人民币的阈值,便已触犯了法定的立案标准。在此种情况下,相关司法部门有权利对其立案侦查,并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标准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不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决定》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决定》第十条
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用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实施《决定》第十条
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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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恶意制造虚假诉讼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单位恶意制造虚假诉讼,管辖权如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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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故意伤害罪假释有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被判定为有期徒刑的罪犯,若其服役期限已经达到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而对于被判定为无期徒刑的罪犯,若其实际服役年限已达十三年以上,并且在服役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管规定,积极主动地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诚挚的悔过之意,同时也没有再次犯罪的潜在风险,那么他们便具备了申请假释的资格。
然而,若存在特殊情况,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则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这一法律条款主要体现了三个重要方面:
首先,只有被判定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才具有申请假释的资格,并且必须满足一定的服役期限要求。
其次,根据相关规定,以下几类罪犯是不允许申请假释的:
第一,累犯;
第二,由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等严重罪行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最后,罪犯需要在服役期间严格遵守监管规定,积极主动地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诚挚的悔过之意,同时也没有再次犯罪的潜在风险。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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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治安调解多久开庭
[律师回复] 解析:
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刑事案件在批准逮捕之后,通常会在约五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展开法庭审理程序;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通常需历经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主导)以及审判阶段(由法院裁决)这三大环节;
3、在上述三个阶段中,每个阶段均有明确的结案时限规定与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案件的追诉期限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若犯罪行为存在持续或继续状态,则应自犯罪行为终止之日起算;而在追诉期限内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前罪的追诉期限将自新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若超过二十年仍欲追诉的情况下,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核准。
至于具体的刑事追诉时效期间的长度,则取决于法定最高刑的量定。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护、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凡能用于证实案件事实的材料,皆可作为证据使用。
然而,所有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后方能采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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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有什么区别?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有什么区别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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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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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有什么区别?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有什么区别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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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虚假诉讼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犯罪嫌疑人涉嫌实施虚假诉讼罪的情况下,若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便可依法获得取保候审:
首先,应当是其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其次,若是其可能被判处在有期徒刑之上的刑法,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险性;
再者,若犯罪嫌疑人体质状况较差,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者哺乳期内的妇女,只要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也可以考虑给予取保候审;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了一定时间,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要考虑为其提供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309位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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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不是恶意不还会刑事拘留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信用卡逾期是否会导致个人被拘留的问题,需要对此类情况进行细致而深入的分析,判断其是否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具体说来,若信用卡逾期状况严重到足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程度,并且逾期未偿还的时间长达三个月及以上,此时公安部门经过慎重立案调查之后,便有可能对相关责任人实施刑事拘留的强制性措施。在此种情形之下,信用卡逾期者确实有可能面临拘留的风险。
然而,如果信用卡逾期仅仅属于民事纠纷范畴,那么即使逾期未偿还,也只会面临强制执行的后果,但并不会涉及到拘留等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探讨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以及其数额认定标准。
首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该罪行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以及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第二,犯罪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信用卡进行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皆有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嫌疑人;
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间接故意或过失犯罪则无法构成此罪。
其次,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第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涉案金额在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应当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第二,涉案金额在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应当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第三,涉案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综合上述分析,信用卡逾期是否会导致个人被拘留,关键在于其是否构成刑事案件。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素,我们可以从主观、客观、主体、客体四个维度进行剖析。
同时,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也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层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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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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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危险驾驶罪法院会调解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过现行的法制架构中,绝大多数案件都不具备撤消的可能性。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涉及到酒驾问题的话,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行,而这类案件属于国家公诉机构的起诉职权范围之内,并不能算是自诉案件的一种。关于酒驾案件是否正式立案侦查,则完全取决于公安机关的判断与决策。如果涉案司机能够取得受害者的谅解,那么他就有可能获得酌情从轻或减轻刑罚的处理方式。如果行为性质相对较轻,涉案司机甚至有可能依据法律规定获得免于刑事处罚的优待。
然而,对于那些严重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行为,相关部门仍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严厉打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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