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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装修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帮助5人 4.4w浏览 匿名 2021-03-31 山东临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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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安置房的种类有哪些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安置房与经济实用房有什么不同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宅;要体现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便利的原则;布局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建设标准要根据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结合市场需求确定。现阶段,经济适用住房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由政府提供专项用地,通过统一开发、集中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二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作为商品房开发的部分普通住宅项目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三是单位以自建和联建方式建设的,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正在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只能由特定的拆迁安置人来购买,并且拆迁安置房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符合设计规范;
    2、每套房屋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3、要符合国家安全和技术标准,具体说要有房屋验收合格证,所有的证照应齐全,从修建到竣工都必须达到安全标准。拆迁安置房的补偿标准是: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的农民住宅房屋需要拆迁的,具备条件划拨宅基地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划拨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并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自搬迁之日起发给6个月的过渡补助费;没有条件划拨宅基地的,比照该拆迁范围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拆迁安置规定,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发放过渡补助费。
    全文
    8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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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装修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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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1、合同主体是否明晰。2、约定预算与结算的浮动比例。3、装修材料的品牌、质量标准、规格等4、质量责任归属。5、验收的具体事宜6、款项的支付进度及方式。7、违约责任。8、争议的解决方式及管辖。以上几点是我们要特别注意的,当然合同的其他细节问题同样需要引起合同双方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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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科三挂了安全员骂人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您有权选择向警方报案,并请求追究该肇事者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实施了以下任何一项行为的人员,我们都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五天以下的拘留或最高金额为五百元人民币的罚款:
(1)撰写恐吓信件或者使用其它手段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
(2)公开场合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不实言论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对方遭受刑事追责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家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甚至打击报复的;
(5)无休止地向对方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各类信息,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
(6)非法进行偷窥、偷拍、窃听、散播他人隐私的行为。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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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装修合同注意事项都有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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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安徽省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盗窃犯罪涉案金额之划定如下:
依据相关法规,个体盗窃公有或私有财物达到一定数量即构成犯罪。
具体而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达到了较大的程度,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作为衡量标准;
若该行为涉及数额达到了巨大的地步,则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始点;
倘若盗窃财物价值超过特别巨大的范畴,则必须在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才可立案。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包括: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处以罚金;
如果涉案数额巨大,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并且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而当盗窃财物价值达到特别巨大的程度时,则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2、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盗窃他人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确意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如果行为人误将他人视为自己所有的财物而予以取回,那么这种情况并不构成盗窃罪。
然而,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就必然缺乏盗窃的故意。
因为他人“占有”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被法官评价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当被认为行为人已经具备了盗窃罪的认识内容。
举例来说,即便行为人误以为高尔夫球场内水池中的高尔夫球是遗忘物而取走,也应该被判定为具有盗窃罪的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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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装修公司签装修合同注意事项?
和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时应当核对和确认该公司的注册地址、名称、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档案资料;还需要对合同中约定的供料品种、数量和规格进行核对;另外要明确付款次数、方式和时间以及预付款、尾款的支付;最后还要注意对验收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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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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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都有哪些要注意的事项
房屋装修注意事项:1在选择材料的过程中一些细节不可放过,比如针对五金,水龙头。该花钱的地方不能省。2、购买东西时必要的单据一定要保存好,这样能够保证后期可能存在的退、换货等情况应对起来比较的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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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天津市50条安全生产具体措施具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务必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设备中的“三宝”(即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2.在操作各类机械设备时,务必要确保其防护装置齐全且有效性得到充分保证;
3.像塔吊这样的起重设备,其限位保险装置必须完备且安全可靠,不得出现“带病”运转的情况,也不能进行超负荷作业或者在运行过程中进行维修保养;
4.在架设电线线路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所有电气设备都必须实施全线接地保护措施;
5.对于电动机械以及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配备漏电保护装置;
6.脚手架所用材料以及脚手架的搭建方式必须符合相关规范与标准;
7.各种类型的缆风绳及其设置方式均需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
8.在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中,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等关键部位必须设有防护设施;
9.严禁任何人赤脚或穿着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人员不得穿着硬底鞋或带有钉子的易滑鞋靴;
10.对于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坡等危险区域,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在夜间设置红色灯光以示警戒。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合伙开公司注册资金被占有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合伙企业解散进行清算之前,合伙人不得擅自动用或擅自处置合伙企业的任何财产。
若合伙人有意违背这一原则,拒不返还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甚至有意隐藏、转移这些财产,那么相关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律手段,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伙企业解散进行清算之前,合伙人无权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然而,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则应按照该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解散进行清算之前,未经合法授权就擅自转移或处置了合伙企业的财产,那么合伙企业将无法以此为由对抗那些善意的第三方。
同样地,如果清算人员违反了相关规定,故意隐瞒、转移合伙企业的财产,或者在未偿还所有债务之前就擅自分配财产,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他们将会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即为我对于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一条
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
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二条
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法企业负责人职责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我们有责任建立与完善现有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我们应深入研究、组织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且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为了更好地保障安全生产预期效果,我们需要不断地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得到有效、合理的实施。
再者,我们要认真负起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及时发现并消除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并且,我们也将全力以赴地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我们应始终遵守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这条原则,以取得更好的安全生产管理成效。
同时,我们还应努力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计划,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技能与意识水平。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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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安置房的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1、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3、合同的内容要明确。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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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希望置换还是货币赔偿怎么能知道
[律师回复] 解析:
房屋拆迁中的货币补偿以及产权置换乃是两大相互独立且各具特色的补偿方案。
其中,货币补偿主要是依照房屋的实际价值向被拆迁方支付现金;
而产权置换则是由政府提供与原住所等面积大小的安置住宅作为替代。
就货币补偿而言,这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最为常见的补偿措施之一。
它通常情况下是城市或县市政府根据被征收人的个人意愿,赋予其相应的房屋价值的货币补偿权利。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将依据该房屋所在区域、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等多重因素,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评估办法》进行科学评估后得出。
至于产权调换,这是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政府根据被征收人的选择,用自身购买或建造的房屋所有权来代替被征收人的原有房屋,并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补偿的价值之间的差额进行结算的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及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值,都将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严格的房屋征收评估规则进行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被安置人居住权补偿有标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居住权能否获得赔偿以及相应金额的问题,需要基于实际情况来进行评估和确定。
例如,若一方当事人依法依规地依据相关拆迁政策通过与他人共建方式获取了安置住房的居住权,即便在此过程中共同居住的另一方已经成功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也无法排除其继续拥有对该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换言之,他仍然享有居住权。
然而,当这一方当事人选择自行购买或者租赁其他房屋并且主动搬离原有的安置住房之后,他所享有的居住权将会自然终止。
但是,他仍有权利向房屋所有者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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