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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的被执行人是谁啊?

帮助5人 4.5w浏览 匿名 2021-04-01 山东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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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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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异议被申请人是申请执行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规范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执行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是原执行的下级人民的,仍由原执行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除本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第八条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第十二条人民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三条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第十四条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人民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
    第十七条人民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第十八条执行过程中,
    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
    第一款
    第三、
    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二)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
    (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非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不服人民依照本条
    第一、二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二十七条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查终结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查终结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人民依法提起执行监督程序的,不适用本规定。
    全文
    10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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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交给谁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异议申请书一定要交给法院执行庭、具体承办法官,因为只有他们才有权利进行执行,当事人只能提出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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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查控申请书应如何撰写
[律师回复] 解析:
(一)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在实施保全措施之前,应先向法院提出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申请。
(二)就网络执行查控的覆盖范围而言,我们通常会一次性地提供所有必要信息和线索。
如果需要进一步补充,则需等待同一时间阶段内的其他财产保全案件处理完毕之后,方能进行后续操作。
(三)在网络查控过程中,若发现有超过3个财产证据或线索与财产的实际情况存在出入,同样需要等到同一时间段内的其他财产保全案件处理完毕之后,才能继续进行。
(四)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查控申请,将由保全案件承办人负责进行严格审查。
若申请不符合相关要求,应立即通知申请人;
反之,若申请符合相关条件,则应填写并提交民事财产保全案件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申请表(详见附件),经过民事财产保全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倘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能搜索到可以用于保全的财产或者所搜索到的财产并不具备保全价值,我们将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此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
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闯红灯复议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律师回复] 解析:
交通违法行为的登记撤销通常具体所需时间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由于违章记录的消除往往依赖于交警内部网络系统的数据传输,因此,从缴纳罚款到实际消除违章记录之间可能会存在三至五个工作日的延迟,这主要是因为数据传输并非实时进行;
(2)若在五个工作日之后,且排除节假日影响,违章记录仍未在互联网上得到消除,则表明该违法信息仍然存在,此时便需要向当地交警部门报告并请求尽快消除相关记录。
关于交通违法行为的登记撤销,以下是一些必要的条件和步骤:
1、首先,您需要准备好行政复议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等文件;
2、其次,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您需要详细阐述撤销处罚的理由;
3、最后,如对行政处罚决定持有异议,您有权在得知或应当得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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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有什么区别?
执行异议一般是指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在执行程序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而执行异议之诉,是认为当事人和案外人在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之中存有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两者在主体和管辖以及目的、程序上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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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有吸毒史想异地迁入增驾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目前,申领汽车驾照的过程在异地也可实现。
具体步骤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是申请登记并接受身体健康检查;
接着进行科目一(即机动车基本知识理论)的测试;
随后进行科目二(即场地驾驶技能)的测试;
然后是科目三(即道路驾驶技能)的测试;
接下来就是科目四(即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的测试;
最后便是领取驾照了。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异地办理驾驶证不仅包括省内异地,还包括省外异地。
仅在省内异地报考无需出示本人有效的暂住证,而在省外异地则需提供。
关于异地申领驾照所需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个人身份证以及其复印件;
第二,证件照,建议准备一寸照片六张左右;
第三,若视力不佳者,在拍摄证件照时应佩戴眼镜;
第四,对于在校生而言,还需携带学生证;
最后,如果是非本地户籍居民,那么还须提供有效期大于半年的暂住证。
对于非本地户籍人士在当地报考驾照的条件,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必须持有有效的暂住证;
2.暂住证上应包含居住时间超过半年的信息。
此外,相较于本地市民,非本地户籍的公民在当地报考驾照的价格会额外的增加400至500元人民币。
综上内容,只有当驾驶员经历过系统的学习、培训和考核后,才能够获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警察总队颁发的符合要求的驾驶资格证书。
在此过程中,除省内异地用户外,所有异地考生都需提供本人有效的暂住证或居住证作为凭证。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二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部队驻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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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申请多久下来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进行营业执照办理的过程中,一般需要耗时约十个工作日,具体流程可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相关部门会深入审核申请文件中所提交的各项资料,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若所提交材料完善、符合法定程序,则现场予以核准登记;
反之,若申请材料存在缺失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则会立即通知申请人需补充或修正的所有内容。
其次,对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的情况,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详细调查,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最终决定。
最后,如果申请被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将自登记之日起的十个自然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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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和执行异议区别有哪些?
执行异议之诉和执行异议的区别在于执行异议之诉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执行异议。而执行异议是至法院在执行过程之中,相关人士对于法院的执行,认为有所异议。两者之间是不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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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的区别是什么
执行异议之诉和执行异议的区别在于二者主体不同,管辖的范围也不同,目的程序和保护的利益也不一样,执行异议是指在法院惊醒案件审理过程中,与案件有关的人员认为执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正当性的保障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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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如何申诉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成功提出农村宅基地租赁请求之后,若遭遇村委员会不予批准这一情况,可依法请求人民政府介入进行公正合规的处理。
2.倘若人民政府下属的土地管理机构未作出相应的批复,相关当事人可根据法律规定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当地司法机关提出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对于土地所有权以及使用权所引发的争议,应首先尝试由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则应交由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处理。
对于涉及到企事业单位间的争议,其处理权限应掌握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手中;
而针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若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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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是什么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最大区别在于两者之间的提出上是不一样的,执行异议,是可以由当事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来进行提出的。而执行异议之诉,而是由案外人或者是申请执行人等等都是可以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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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和强制措施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1)其各自的宗旨就有所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策略的实施,意欲强迫当事人满足他们未尽的义务或缔造出与履行义务同等的状态。
反之,行政强制措施所围绕的中心点,则是以维持当事人的人身与财产现状为核心,进而防止、制约或者操控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或者危急形势。
其次,
(2)它们的实施前提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行政强制执行的启动,必须建立在法定责任人未能履行法定责任的基础之上。
相比之下,行政强制措施并无强制性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履行法定责任,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再者,
(3)它们的动因也各具特色,行政强制执行的起源只能源于责任人负有的不履行职责的义务,或者是负有作为义务却未能履行职责的行为。
然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也可以是对社会构成威胁的某类事件的发生。
此外,
(4)它们的实施主体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不仅包括了行政机关,还涵盖了人民法院。
然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仅限于行政机关。
最后,
(5)它们的结果也大相径庭,行政强制执行的最终结果是以责任人履行义务或缔造出与履行义务同等的状态而告终。
相反地,如果经过详细调查,发现无需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那么应当解除强制措施,恢复原状。
若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则应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在行政强制执行法中,具体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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