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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案案件合并审理的条件有哪些

帮助5人 3.9w浏览 匿名 2021-04-02 浙江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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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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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并审理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受诉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受诉对几个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受诉对合并的几个案件均有选择管辖权,可以进行合并。对于诉讼程序,则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也就是几个合并之案件应当都属于同一人民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进行合并审理。
    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均可以合并审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及其近亲属向被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有关联的诉讼标的,被告及其近亲属向原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相关联的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
    4、限制条件。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是一柄双刃剑,如果滥用不仅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会让当事人利用合并审理进行恶意诉讼或拖延诉讼,更有甚者会造成以非对非、消极对待纠纷的处理等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因此,对合并审理的条件应作适当的限制。
    ①案由限制,限制在相邻权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追索扶养费、医疗费用、劳务报酬纠纷、民间小额借贷纠纷、继承纠纷案件。
    ②标的额限制,由于诉讼标的大小能够决定当事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标的额越大,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强,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少,标的额越小,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大,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弱。因此,为了促进社会和谐,让一些标的额小的关联纠纷能够一并处理,应当适当限制标的额,标的额可以考虑限制在10000元以下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除外)。
    ③主体的限制,对于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由于主体不同,其诉讼能力不同,诉讼的风险意识不同,因此应当对诉讼主体进行限制,诉讼主体可以限定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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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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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案案件合并审理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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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案合并审理的条件有哪些
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4、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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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绑架罪具备什么条件能轻判
[律师回复] 解析:
考虑到绑架罪案情的具体复杂性,要对绑架罪中的情节轻微与否进行认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一般的情节轻微情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绑架犯罪未能得逞,即所谓的犯罪未遂;
其次,在犯罪过程中,由于人为或其他原因导致犯罪行为戛然而止,我们称之为犯罪中止;
再次,犯罪分子索求的赎金相对较少;
最后,犯罪行为实施之后,犯罪分子能够积极主动投案自首并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总体来说,这些都是符合判处较轻处罚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绑架罪所侵害的法益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人身法益(人身自由与安全)、财产法益(他人财产所有权)以及社会法益(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
其中,人身法益是刑法保护的核心内容,而绑架罪必然会侵犯到人身自由这一基本权利。但是,在人身安全方面,不同的案件可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侵害,例如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并未受到实质性的损害,或者其人身自由受到的限制程度相对较轻等等,这些都将成为判定“情节较轻”的关键因素。尽管财产法益和社会法益对于判断绑架罪的罪行轻重并非起决定性作用,但它们仍然会对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即使绑架行为并未对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但如果犯罪分子勒索的财物数额巨大,手段极其恶劣,且对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那么这种情况下也不能被视为“情节较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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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审理案件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4、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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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什么人可办理取保候审流程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可能会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或单处执行罚金以外的其他刑罚;
第二,虽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的惩罚,但是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风险隐患;
第三,如果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生理上无法自我维持生活能力,又或者正处于哺乳期中的母亲,那么也可以考虑实施取保候审而不必担心会因此引发社会风险;
第四,当羁押期限临近期满,但是案件仍未得到解决时,此时便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关于取保候审的程序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是取保候审的申请环节。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家属都享有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那么他所聘请的律师同样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其次是取保候审的决定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收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之后,应该在七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回复。如果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则应上报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审批,并签发相应的文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内,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若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已满,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以及相关单位知晓。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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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审理的条件?
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4、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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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偷借条算盗窃罪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倘若有人将他人之借据进行偷盗,且涉案的财物价值达到一定的规模(通常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时,那么此行为便构成了一种犯罪——即我们所熟知的“盗窃罪”。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借条本身并非直接的财产形式,但它无疑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凭证。假如该凭证不慎遗失或被人恶意盗走,那么债权人在面对债务问题时可能将会陷入深深的困扰,甚至有可能完全失去对其财产的追索权。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在某些特殊的情境中,借款凭证实际上已经具备了与同等价值的财产相同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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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多久能下来判决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与审判案件所耗费的时间,两者之间并无必然关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公诉案件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判决,如需延长期限,则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然而,如果涉及到可能被判处死刑或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等重大案件时,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特别批准,则可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若有更为特殊之情形,仍需延长,应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其进行审批。
此外,当人民法院变更了案件的管辖权之后,其审理期限将自新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对于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移交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也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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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审理案件的话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4、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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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审理的条件有什么
1、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之诉。每个独立之诉包含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三要素。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2、各独立之诉在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3、具有相关联的各独立之诉均属民事案件,均由同一法院管辖。4、主张要求一并处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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