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被追尾,修车公司要赔偿修车公司,我需要垫付吗

帮助5人 4.2w浏览 匿名 2021-04-02 青海玉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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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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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
    两车相刮,肇事方全责,修车费的处理可以双方协商。一般来说,有以下方式
    1、肇事者垫付相关费用;
    2、自行修理支付相关费用,再由肇事者赔偿;
    3、在肇事方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修车,由保险公司直接与修理厂结算。
    保险赔偿规定如下:
    1、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2、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3、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全文
    14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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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交通事故修车费谁垫付?
租车交通事故修车费谁垫付,法律当中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可以由责任方垫付,也可以由保险公司垫付。如果是由责任方垫付的情况之下,之后凭借相关的发票,是可以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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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安徽省盗窃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中国安徽省,对于盗窃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期限,可能涵盖了五年、十年、十五年以及二十年等多个时间段。
实际上,具体的追诉时效期限究竟为何时,取决于该犯罪行为人可能面临的主要刑事惩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被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盗窃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需并处罚款;
而对于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则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并处罚款。
至于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则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被法院限制支付怎么解冻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您的微信账号因涉诉事项而受到法院所实施的支付限制,建议您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应对:
1.提交充分可靠的担保文件,并得到保全申请人的书面同意书之后,法院有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解冻您的账户;
2.主动积极地清偿欠款义务,之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待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便可自动解除对您账户的冻结;
3.主动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协商,如能获得其谅解和同意,申请人亦可向法院提交解除冻结的申请;
4.若您认为法院对您的账户冻结存在误判或不当之处,您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冻结。
经法院审查确认异议成立的,将依法解除对您账户的冻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
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
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
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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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垫付修车费该怎办
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车辆因事故而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派员进行定损。在定损后,即可以按定损确定的金额进行车辆维修,由当事人垫付维修费用,之后再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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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抢夺罪追诉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抢夺罪案件的司法裁定标准,需要明确的是,抢夺犯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强行将他人持有或者所有的公私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其立案追诉的具体条件和情况如下所列:
首先,当抢夺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时,便构成了数额较大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予以立案并进行追诉。
其次,如果抢夺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了人民币500元至1500元以上,同时存在以下十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也应视为符合立案追诉的条件:
1.曾经因为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而受到过刑事处罚;
2.在过去的一年中,曾经因为抢夺或者哄抢而受到过行政处罚;
3.在同一年内实施了三次以上的抢夺行为;
4.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等交通工具进行抢夺;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进行抢夺活动;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7.在医院内抢夺病人或其亲友的财物;
8.抢夺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
9.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进行抢夺;
10.导致他人遭受轻伤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然而,即使抢夺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但若未对他人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且系初次犯罪,能够真诚悔过,积极退赃、赔偿损失,并具备以下任一情形者,可考虑不予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获赃较少,且并非主犯的;
3.得到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程度不高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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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修车费用垫付吗?
交通事故修车费用是可以垫付的。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的交通事故案件还需其他部门帮忙,比如医疗救护部门。交警赶赴现场后,首先要对现场进行处理,尽快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同时对于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还要进行现场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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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重庆天地房屋质量问题法律责任如何追究
[律师回复] 解析:
一旦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原则上应该由地产开发商或建筑施工公司负责承担所有责任。
若建筑工程实施了整体承揽模式,总承包商则应对整个建筑物的构建品质负全责;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当总承包商依法把建设工程进行分组外包时,那么他们和被委托的分包公司对于分包工程的质量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
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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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追诉标准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刑事追究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在签立或执行合同过程中,企图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财务,当所得金额达到两万元人民币以上时,将被视为构成犯罪行为,并对其予以立案追究。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情况,法律有明确规定如下:
若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所获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则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可能被处以罚金;
如果行为人所获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他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可能被处以罚金;
而对于那些所获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人,他们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可能会被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而言,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引诱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在收取对方当事人给予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逃逸;
以及(5)采取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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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修车费谁垫付
正常情况下交通事故修车费由肇事者垫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后,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这些财产损失肇事者可以先自行垫付,垫付了民事赔偿金以后携带保单等材料到保险公司报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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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被告名字是否可以通过电话修改
[律师回复] 解析:
可以说,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是正确的。
在民事诉讼中,“有明确的被告”这一要素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它并不仅仅意味着被告人要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能够以自身名义参与诉讼活动;
同时,还需要确保被告人的联系方式以及地址的准确性和特定性。
因此,当原告在其提交的起诉状中所描述的被告姓名与其真实姓名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以至于原告所指控的被告实际上并不存在,或者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有效地送达应诉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件时,我们应当将此种情况视为原告的起诉缺乏明确的被告,进而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然而,如果原告在起诉状中所指控的被告姓名与被告的真实姓名仅存在细微差别,并且依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可以成功地送达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原告的起诉行为并非完全不符合“有明确的被告”这一要求,因此,我们应该允许原告对被告的姓名进行适当的更改。
其次,从“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角度出发,我们也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原告对被告的姓名进行适当的更改。
当原告所指控的被告姓名与其真实姓名之间并未存在本质性的区别时,如果我们仍然坚持不允许原告对被告的姓名进行更改,那么这无疑将会导致原告不得不针对已经查清的被告另行提起诉讼,法院也需要对此另行立案,重新展开审理工作。
然而,实际上,两次诉讼的当事人并未发生任何改变,但却给当事人带来了精神上和经济上的双重压力,增加了他们的讼累,同时也不利于法院提升审判效率,甚至与司法为民的宗旨背道而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条
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
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
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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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修车费谁垫付?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发生交通事故修车费谁垫付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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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江西省2024年交通事故赔付有哪些调整
[律师回复] 解析:
1.医疗费用应依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以及其他收款凭证,结合患者病历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判明。
若赔偿责任人对治疗行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存在疑虑,应对此提出确凿证据加以反驳。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医疗费用的赔付金额将按照实际已经产生的数额进行确定。
2.误工费的具体金额需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期和其收入状况来确定。
误工期则由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予以确认。
对于因受伤导致残疾而持续误工的受害者,误工期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3.护理费的金额需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以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
4.营养费的金额需根据受害者的伤残情况并参考医疗机构的建议来确定。
5.残疾赔偿金的金额需根据受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从定残之日开始,按照二十年的期限进行计算。
但如果受害者超过六十周岁,则年龄每增加一岁,其残疾赔偿金的年限就会减少一年;
如果受害者超过七十五周岁,则其残疾赔偿金的年限仅为五年。
6.残疾辅助器具费的金额需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如有特殊需求,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也需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7.丧葬费的金额需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的总金额进行计算。
8.死亡赔偿金的金额需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的期限进行计算。
但如果受害者超过六十周岁,则年龄每增加一岁,其死亡赔偿金的年限就会减少一年;
如果受害者超过七十五周岁,则其死亡赔偿金的年限仅为五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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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追诉期怎么算起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盗窃案之追诉时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其为六个月之内。
此项规定的起算时间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若该行为具有连续或持续状态,则自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但公安机关却未能依法予以受理,那么便不受上述有关追究时效的限制。
对于盗窃犯罪,最高可经过二十年之后不再进行追诉。
然而,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诉,则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若相关人员试图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则将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若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能立案,同样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的计算方式是从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犯罪行为存在连续或持续状态,则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在追诉期限内再次实施犯罪,前罪的追诉期限则应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之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以及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来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
对于多次盗窃的情况,若数额已达较大以上标准,则应以盗窃数额作为量刑起点,而盗窃次数则可作为调整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若数额尚未达到较大标准,则应以盗窃次数作为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则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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