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过失侵犯名誉权相关的规定如下:
《民法通则》规定,“禁止以侮辱、诽镑的方式稂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侮辱和诽镑是侵害名誉权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但其他形式也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其它方式欺负他人、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它包括:
①暴力行为侮辱,即对被害人施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损害;
②言语侮辱,即以言语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谩骂等;
③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形式对被害人进行侮辱。同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还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实施。诽镑是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诽镑的共同特征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后果损害了他人的名誉。除侮辱和诽镑外,其它形式,如假冒他人进行不法行为等,也会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大多数表现为陈述、宣扬有关他人名誉的事实。如果陈述的是虚假的事实,则可构成侵害名誉权。如果行为人陈述的是真实的事实,而造成对他人名誉权的损害的,也构成侵权行为。例如,一个人以前曾因盗窃被判刑,但后来改好并参加了工作,在其谈恋爱时第三人出于恶意把其以前犯罪的细节向社会张扬,这种行为就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1)行为人主观上有侵害他人名誉的故意或过失如果行为人故意损害他人名誉的,构成侵权没有疑问。对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各国民法有不同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并且第106条是一般规定,因此,第106条也应适用于侵害名誉权的情况,过失也可构成侵害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