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的含义在各国并不一致,具体有广义的实施和狭义的实施两种。狭义的实施仅指制造、使用专利产品以及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广义的实施则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或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我国《专利法》第11条明确规定了广义实施的含义。
专利的实施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有不同的分类。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专利权人自行实施和他人实施。自行实施是指专利权人自己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自行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依据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他人实施是指除专利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实施专利行为,包括被许可人实施,国家给予的强制许可实施的被许可人实施和专利推广应用的被指定单位实施。根据专利权人对实施专利的主观态度可以分为自愿实施与被动实施。自愿实施是根据专利权人基于自己的意志自行实施或与他人订立许可实施合同由他人实施的行为。被动实施是指专利权人并非基于自己主动实施专利的意志,而是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得不由他人实施其专利。根据实施的地域可区分为境内实施与境外实施。境内实施是在获得专利权国内实施,境外实施是在专利权所属国境外实施的行为。采用这一分类可以更好地体现进口权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