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争取避开医疗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患者的心目中不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提起医疗诉讼后,一般都反对进行医学会医疗鉴定。在实行医疗纠纷双轨制的地方,躲开医学会鉴定应该问题不大,但在规定医疗纠纷一律进行医学会鉴定的地方,医疗鉴定似乎避无可避。但深究起来还是有空子可钻,这就是挑病历的毛病。因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果医院的病历不真实,医学会不得进行鉴定。根据举证规则,医疗侵权纠纷,医院负有举证明责任。医学会不鉴定,意味着被告举证不能,被告因此就要承担民事责任。接到医疗纠纷案子,一般原告前期的证据保全工作已经告罄,该复印已经复印,该封存已经封存,接下案子要做的工作,就是从病历上看能否找到让法官、医学会工作人员接受不能进行鉴定的观点。这样的工作是有一定难度的,不是说找到病历涂改、签名不一致什么的,法官、医学会就会一定不鉴定。现在有了上一个是否实质性修改的概念。曾经有经过文检司法鉴定说修改的案子,医学会照样鉴定。作为代理人的工作就是要把病历不真实与争议焦点相结合说明病历不真实很可能影响到鉴定的进行。笔者在方面做过许多经典案子,早在医疗处理条例出台之处就从这个角度出发办案,当时情况是患者死亡而且已经进行尸检,结论对患方不利,家属咨询了很多医师、律师,均认为是死案,笔者接案后,反复、仔细阅读病历,发现护理记录与医师病历记录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护理记录护士签名笔迹前后不一,通过前后病历对比发现本来不在班的护士在护理记录上也有签名。法官向涉案护士调查,在事实目前她们不得不承认造假,医学会了解这些情况后致函法院终止鉴定,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完全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