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以保险产品提供诉讼担保服务时,对外所出具的法律文件包括以下两种:
(一)保单(保险合同)
诉讼保全申请人一方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需求,经保险公司审核通过以后,保险公司会收取保费并签发保单。以平安保险公司为例,保单载明被保险人(诉讼保全申请人)、诉讼保全被申请人的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费、保全标的、适用条款等主要内容。在平安保险公司备案的保险条款中载明:“因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纠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的申请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保险人应不可抗辩向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
从保险合同的角度来看,该款保险产品的本质系一款责任保险,其承保的范围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通俗的讲,保险公司作出了“你的错误我买单”的决定,所以,该产品具有“担责功能”。
(二)保函
诉讼保全申请人在获得保单后,并非持保单到受理法院办理诉讼保全手续,其向受理法院出示的是一份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保函名称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函载明“致某某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责任限额、保险责任、保函的有效期,保函附保单和条款,落款为“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保险责任一栏列明了保全财产的信息,并载明“我司愿为申请人的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平安保险公司的保函内容亦大致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