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助专利权人必须为:
(1)注册地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2)具有广州市户籍,或在本市工作且 居住地址在广州的持有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或持有出国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证明的个人。
(3)在广州市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
2.资助专利代理机构须在广州市注册的,或者在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备案且营业地址在广州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必须是代理广州市的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专利权人须同时符合申报资助的要求。
3.资助专利的地址必须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
4.申报专利需为上一年度获得国内授权的专利、国外发明专利或是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PCT专利申请。(注:2015年申报专利授权资助的,必须是2014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获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已按旧政策获得资助而再申请的,按穗知〔2015〕22号文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5.对有共同申请人的专利,则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共同专利中第一专利权人。
6.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每项最多只能申请2个国家或地区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