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
如工资收入、
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
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
比如,
一方的思想品质,
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
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
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城市生活节奏较快,
很多时候,
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
特别是对于学
龄前儿童,
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
因此,
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
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
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
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如果双方离婚,
但
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
或生活小区成熟,
对孩子入学、
生活最为有利,
当然得到孩子抚养
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最后,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
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
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
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
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
虽然
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
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本条还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