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是一个写手,经常在网上写一些小文章,也能得点稿费,我不明白这和传统的作者有什么不同,难道是著作权上的差异吗?请为我浅议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差异,谢谢!

帮助10人 2.2k浏览 匿名 2017-07-04 云南红河
问题相似?试试立即获取解答吧~
律师解答 共2条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我

    一、在著作权范围方面的不同
      
    首先,从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来看,传统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随着因特网技术的出现,网络上的信息开始以超媒体方式传输,因而网络作品可以以文字、图片、音像等文本形态存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网页”。鉴于网络媒体技术上的特性,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可以进一步这样概括:“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
      
    其次,关于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网络著作权也有新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
      
    (1)作者;
      
    (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据此,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应该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其中,作者与传统意义的作者差不多,只是,其创作方式从传统媒介改变到网络上来。至于,网站管理者这一新概念就要重点分析了。
      第
    一,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著作权。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具有可传播性,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网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质上对网页都有较大的投入。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它应该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网站管理者则应视为作者。
      第
    二,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的整体享有著作权。对于大量来自传统媒体和网络上的信息,网站管理者必须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分门别类,加以编辑,特别是对于传统媒体上的信息,还有个“数字化”的过程。由于编辑行为注入了编辑人的智力创作,表达了他们独特的选取和编排材料的方法,并赋予了这些材料以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所以编辑人员是其编辑作品的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网站内容的编辑者,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整体享有著作权,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网络著作权的内容,即权利,也有增加。如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公众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这可以认为是一种新的演绎权。
      
    二、网络著作权对传统著作权一些特征、原则的异化
      网络著作权是对比特世界中的关系所做的调整,所以它给传统著作权的一些原理、规则带来了许多挑战,其中作品载体的不同是最大的区别,网络作品是由二进制的数字化载体构成具有,无形的特点。而其他,如,权利用尽原则、地域性原则,著作权对相邻权的吞并,也应受到重视。
      权利用尽原则在知识产权中普遍存在,目的是为了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在著作权中,权利用尽主要表现在“发行权的一次用尽” .一般地,在传统发行的情况下,作品在首次销售后,发行权用尽,作品的合法复制件 或录音制品的所有人有权自行将复制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但是,由于网络作品与传统作品不同,它的复制形式脱离了有形载体。“如果,仍遵循发行权一次用尽,计算机联网用户有权把在网络上合法得到的作品通过互联网再发送出去,而且网络传输具有全球性,一旦权利用尽,就将导致版权人的多种权利在国际市场上的用尽,这对版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所以,网络著作权很难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
      地域性是著作权中与专有性、时间性并列的特征。随着因特网的普及,网络时代的到来,这一特征将受到质疑。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那个国家地域内有效。但是,由于国际互联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从哪国法律,应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因此,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地域性实际上已不复存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外国人的作品
    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规定,对网络作品而言形同虚设。这将造成“侵权行为地”无法认定,从而,在办案中法律适用也发生困难。
      相邻权是“国际上对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称谓”,主要包括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的权利。相邻权的实质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所以,随着网络著作品的兴起,公众传播权的确立,传统的相邻权的存在将受到危及。公众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由此可见著作权人本身就享有在网络上传播作品,不用像传统著作权那样,以相邻权人为中间,使作品得到传播。在网络著作权中,相邻权已被著作权所吸收。
      
    三、网络著作权在权利保护上的变化
      开放和共享是因特网的生命。因特网的这一特征使得网络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对网络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载,传播范围将很难确定,同时网上作品确实也应该会被更多的网络使用者阅读。如果将网络作品的保护与传统作品的保护一视同仁,不仅在技术上难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国信息网络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在网上作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重新寻求平衡点。
      
    首先,现行的著作权法已不适应网络的发展,国际条约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完备。应该根据网络著作权的特点,设计行之有效的保护规则。考虑到网络上的信息是海量的,那么这些信息要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必定就是“海量许可”。海量许可的操作难度是很大的,而且,也不适应网络资源共享的特点。对现行“合理使用”重新界定,使之适应网络著作权的需要。保证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得到调和。这里的“合理使用”是广义的包括了狭义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所谓狭义“合理使用”是指“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无须付费,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
    一,实行“推定许可”对作者权利加以适当限制,即作者将作品上载到网上,应该充分认识到其被转载、复制的可能性和广泛性,如未作说明,或没有采取技术手段预防其被转载、复制,即认为作者自动放弃其部分著作权。允许网络使用者免费阅读和下载网站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是,下载后自行复制并出售复制品就构成侵权行为。
      第
    二,允许转贴,但要遵守规则。在网络上经常有这样的现象,网民将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贴”在某个网站上,这对于网站来说属于“被动转载”,类同于读者向文摘报刊荐稿。这种行为对于促进网络中信息流通是有利的,但是,网民和网站的义务应该加以明确。网民必须要做的是在转载时注明出处,按原样署上作者姓名,并不得对原文加以删改,否则视为侵犯作者著作权。网站有义务对被动转载的作品进行核查,核实作品是否注明“不得转载”,原作被转载时是否已有删改等情况,并支付原作者报酬。第
    三,允许网站先用,之后适当付酬。这有个前提,除声明不得转载的作品以外。对于著作权人享有的五种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这四种权利,网站完全可以而且应该按照现行《著作权法》加以保护。
      
    其次,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法加强的网络版权的保护。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随着科技的进步,作品的复制成为越来越简单的事,而网络的普及更加剧这一趋势。由于网络作品的易得性和信息的海量性,一方面著作权人要花大量精力检查,起诉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作品的使用人因使用大量作品,要忙于征求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建立一个著作权集中管理机构作为中介,专门管理网络作品,就可以大大方便著作权人和使用人。
      
    最后,技术保护措施在版权保护方面,法律与技术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补关系。当法律的威慑力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技术手段就被用来弥补法律的不足。版权人采取诸如加密、电子水印等技术保护措施不仅能保护作品免被他人擅自访问、复制、操纵、散发、传播,而且保持了作品的完整,方便了版权授权和使用监督。
      网络著作权是一种新兴的事物,它有区别于传统著作权的特点。这决定了我们应以新的眼光,新的方法去看待它、扶植它。在著作权法的修改中要充分重视网络著作权,以保护它的健康发展,理顺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的关系。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促使网络的健康快速发展。
    全文
    13 2017-07-04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我

    首先,从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来看,传统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随着因特网技术的出现,网络上的信息开始以超媒体方式传输,因而网络作品可以以文字、图片、音像等文本形态存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网页”。鉴于网络媒体技术上的特性,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可以进一步这样概括:“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
    其次,关于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网络著作权也有新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
    (1)作者;
    (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据此,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应该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
    其中,作者与传统意义的作者差不多,只是,其创作方式从传统媒介改变到网络上来。至于,网站管理者这一新概念就要重点分析了。

    一,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著作权。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具有可传播性,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网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质上对网页都有较大的投入。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它应该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网站管理者则应视为作者。

    二,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的整体享有著作权。对于大量来自传统媒体和网络上的信息,网站管理者必须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分门别类,加以编辑,特别是对于传统媒体上的信息,还有个“数字化”的过程。由于编辑行为注入了编辑人的智力创作,表达了他们独特的选取和编排材料的方法,并赋予了这些材料以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所以编辑人员是其编辑作品的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网站内容的编辑者,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整体享有著作权,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网络著作权的内容,即权利,也有增加。如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公众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这可以认为是一种新的演绎权。
    这就是浅议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差异的情况,希望对你有用。
    全文
    11 2017-07-04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解答仅供参考,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当前649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浅议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差异,谢谢回答。
一键咨询
  • 151****40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0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7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17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54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普洱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23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21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2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6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临沧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曲靖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43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57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保山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1****53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楚雄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1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丽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保山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02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37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曲靖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68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7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昆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昆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普洱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普洱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德宏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142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06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西双版纳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曲靖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怒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保山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83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德宏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保山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53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6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昭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丽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33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昭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15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玉溪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文山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72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丽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文山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4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理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普洱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红河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41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楚雄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曲靖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4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昭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24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7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43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23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理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临沧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0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65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普洱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06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文山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丽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6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22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西双版纳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414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16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楚雄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临沧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昭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玉溪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玉溪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德宏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12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52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德宏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33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曲靖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5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853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楚雄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868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16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德宏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临沧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15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6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昭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8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53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您推荐
淮安180****4276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34****8636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锡188****1914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的区别
因特网的出现给著作权带来更加直接的变革。这种新型的著作权我们称之为“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合法权利人将作品上载到因特网,并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10w+浏览
知识产权
取保候审能不能工作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仍有可能继续从事日常工作,然而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及取保候审期内的相应规定。倘若需要前往异地进行差旅或者工作,必须事先征得执法机构的许可,这是为了确保他们能够遵守有关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和规定。具体而言,被取保候审的人员需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法机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如果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法机构进行报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问题没解决?试试问律师吧~
精选本地好评律师,为您提供1对1专业解答
立即问律师
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在著作权范围方面的不同二、网络著作权对传统著作权一些特征、原则的异化网络著作权是对比特世界中的关系所做的调整,所以它给传统著作权的一些原理、规则带来了许多挑战,其中作品载体的不同是最大的区别,网络作品是由二进制的数字化载体构成具有,无形的特点。
10w+浏览
知识产权
盗窃罪连续作案多久结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盗窃罪案件的结案时长问题,我们需要了解到其取决于案件本身的性质和处理方式。在一般情况下,如果适用的是简化审理程序的刑事案件,那么审理期限则定为不超过二十天。
然而,若审理过程中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并且得到了法院院长的批准,审理期限便可适当延长至四个月。
对于涉嫌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需承担罚金;如果盗窃行为涉及金额巨大且情节严重,判决将升级为三至十年间的有期徒刑,并需缴纳罚金;若是盗窃行为涉及金额特别庞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面临十年内甚至更久的监禁以及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涉案金额大小,只要存在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恶劣情节,都将受到至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严厉制裁。而当涉案金额达到巨大或特别巨大的程度,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时,量刑标准将会相应提高,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严厉制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有那些不同点
在著作权范围方面的不同:首先,从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来看,传统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可以进一步这样概括:“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
10w+浏览
知识产权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
获取专业解答,11w人正在咨询
专利与著作权的差异有哪些
(1) 保护的对象不同。(2) 保护的条件和要求不同。(3) 权利产生方式不同。(4)保护期限不同。(5 )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而专利权仅包括实施权、许可他人实施权、转让权等财产权内容,不包括人身权内容。
10w+浏览
知识产权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760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著作权和署名权不统一可以吗?
著作权和署名权不统一是可以的,这种情况在单位是比较常见的,对于那些职员因为职务的关系,利用单位提供的设备等物质资源,进行发明创造工作,最后得到的著作权归属于单位,但是署名权可以是职员个人。
10w+浏览
知识产权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顶部
律图法律咨询 发来一条私信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