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被认定为违章之建筑有以下二种情况:一为实质违建,即未遵照建筑法规如建蔽率、容积率等之有关规兜年请建造执照,擅自建筑者;另一为程序违建,即未按程序申请建造执照擅自兴工建筑者。以上两种情况所产生的建物,由于兴建之时没建造执照,因此都无法取得使用执照,也无法依土地登记规则办理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当然也无法取得所有权状。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因此违章建筑既然无办理产权登记,实际上也不能办理所有权移转,尽管法院判例承认违章建筑买卖行为之存在,但其买卖行为所取得的不是所有权,而是「实质处分权」,亦即使用权而已,因此,即便违章建筑可能有水、电、税籍号码、甚至门牌之编列也不因其变更使用者的名义,而拥有所有权。总而言之,违章建筑的买卖实际上所负担的风险是相当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