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因此,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30日,如遇有特殊情形,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关于何为“特殊情况”及何为“适当延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酌情认定、决断。
二、个人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