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大多数网站用户协议中的版权条款与例一相似,一旦用户上传内容,网站就获得使用权。许多用户也已经习惯了网站的这种做法,甚至根本不会注意到类似条目的存在。
“用户在某一平台上发布内容时,使用了这一平台的服务功能,因此平台有使用上传内容的部分权利,但作品的版权仍归用户所有。这是行业的标准合同,国外也是类似的条款。”
这种条款构成了网站和用户之间的一种民事合同。“网络著作权该归谁的问题,著作权属于民事私权,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处分其著作权,权利人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其著作权。只要这种协议本身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且用户愿意遵守这个协议,那么这个协议就是有效的,而权利人通过这种协议处分其著作权也是有效的。”如果用户知道这种协议的存在并自愿遵守,就不会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由于网站在现实的环境下对用户具有优势地位,其提供的都是格式条款,用户没有与其磋商的机会和条件,只能接受条件或用脚投票。
“除了网站为实现网络传播而不可避免地要使用该作品之外,未经作者许可,网站不应该对这些发布的作品擅自进行进一步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