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火化对象的,没有火葬不能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川劳社发200617号
七、关于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
(七十一)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不发给死亡待遇。
(七十二)当地政府规定实行火葬的地区,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未实行火葬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火葬的少数民族人员或其他人员、向医疗机构自愿捐献遗体人员、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员除外),不支付丧葬补助费。
(七十三)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属于下列情况的,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1、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供养关系人员的;
2、不属于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非因工死亡范围的:
(1)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涉嫌犯罪造成死亡的;
(2)经司法部门结论为畏罪自杀造成死亡的;
(3)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