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公证其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规定了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
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
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
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