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1987.
6.15)
第二条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是:(-〕铀一235,含铀255的材料和制品(二)铀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三)钚一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四)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五)锂一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
(六)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铀矿石及其初级产品,不属于本条例管制范围。己移交给军队的核制品的管制办法由国防部门制定。认定虽然本罪没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的规定,但是,并非一经实施了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核材料的行为,就无例外地构成犯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行为,不宜按犯罪论处。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严重,是指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数量较多的多次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屡教不改的既买卖又运输核材料的非法买卖、运输的核材料被他人利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出于实施其他犯罪的目的,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