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诉方在起诉书中审查查明的事实不清。
1、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中遗漏了受害人案发时酒后或醉酒驾驶的事实;
在本案的三个被告人的供述中,三被告人均多次提到受害人黎某存在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这三个人在没有串供的情况下供述一致,因此可信性强。而黎某是否存在酒后驾驶,关系到本案受害人的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酒后所作报案陈述的可信程度及了解本案起因经过等均相当重要。
2、起诉书中遗漏了受害人黎某驾驶的摩托车碰到被告人黎某面包车后继续向前开逃逸的事实。
这一事实有被告人黎某、孙新伟供述及证人雷日烽的证言(见刑事侦查卷P71倒数
1、
2、3行)可以证实。
3、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黎某等三人强行将黎某和雷日烽带至官窑鸿苑宾馆与事实及证据不符。
4、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黎某对黎某进行殴打与事实及证据不符。
5、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孙新伟等人逼迫被害人黎某拿人民币10000元”的陈述不准确;
6、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孙新伟等人在收到被害人黎某的堂兄黎任交来的4000元”的陈述不准确。
以上就是刑事辩护词 非法拘禁的回答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