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附加肯定要求的离婚,通常情形下附加的要求是物质经济上的或者是小孩,这一点我认为如果要求是在您能承受的范围之内,您就能够考虑做出让步或赔偿。毕竟夫妻曾有过一段缘分,大家在友好而不过激的情况下,好离好散,是离婚方式的首选。对于另一种分别意离婚的。则找出另一方不愿离婚的根源。现实中的根源有很多,比如,关爱小孩的。留恋家庭的,婚后无生活来源的,等等。要根据分别的情况,采取分别的说理让步措施。仁至义尽仍不能做通思想工作的,最后可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选择这种方式,需要当事人提前准备离婚所需的证据,主要就是证明夫妻感情破碎的证据。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也是先进行庭前调解,且调解贯穿整个审理经过,庭审结束后,如果仍未能调成,人民法院会根据庭审及两方提交证据情况作出夫妻感情可否确已破碎的认定。如果认定为夫妻感情确明破碎,则裁判解除两方的婚姻关系,否则,不准离婚。我国《婚姻法》限定,判断夫妻感情破碎的准则有以下几种:
①重婚或者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家满2年的;
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碎的情形。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议离婚诉讼的,应允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