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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关于特殊累犯我有一些问题想问一下,如何认定特殊累犯,特殊累犯规定的变化有哪些?

帮助5人 1.1w浏览 匿名 2017-07-30 江西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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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特殊累犯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刑法修正案(八)》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将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纳入其中,以加大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本文拟对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修正案对其的修改原因和仍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进行探讨。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7条的规定,《刑法》第66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修改前《刑法》第66条的内容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刑法理论将这一犯罪形态称为特殊累犯。从规定的变化中,可以看出,特殊累犯的范围得以扩大,笔者将从修改前的规定着手来分析这一变化。
      
    二、现行法律中对特殊累犯的规定
      法律根植于现实生活中,应尽可能适时地反映现实生活的变化。从这个角度来说,刑法必须回应社会的变迁、满足国家对犯罪进行惩治和预防的需要。刑法修订以来,我国的犯罪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所占的比率极低,由于整体的犯罪率较低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危害国家安全的特殊累犯更多的是起着象征威慑的作用。再者,一些普通的刑事犯罪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导致复犯率居高不下。那么,仅将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为特殊累犯之罪,是否能够充分实现刑法设立特殊累犯的制度价值和目的?
      近年来,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猖獗,它们对国家的稳定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感造成了巨大的威胁或危害,为了实现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民生的特殊保护,增强公众的安全感,刑法修正案(八)适时地将成立特殊累犯的犯罪种类从一种增加为三种,即“危害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三、如何认定特殊累犯
      
    1、构成特殊累犯的犯罪性质有三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并且强调“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修正案的内在逻辑就是,修正后的特殊累犯并不需要累犯的前罪和后罪在性质上完全统一,也就是说不再是一一的对应关系,而是可以交叉对应,亦即明确规定特别累犯的前罪和后罪都可以是这三类犯罪中的任何一种,这将会导致特殊累犯由一大类增加为九大类。
      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得特别累犯在范围上具有极大的扩张性,有打击面过宽之嫌,特别累犯与一般累犯在本质上无甚差别。同时累犯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人较之累犯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人,其人身危险性和重犯的可能性要大得多。作为累犯的前后两罪在法律和行为上具有特定联系,反映了行为人的特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若考察外国立法例我们会注意到,虽然各国对累犯制度的规定都具有自己的特点,但是各国立法仍存在普遍的共性,即都明确要求累犯的前罪与后罪属同一类犯罪,都以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再犯同类犯罪为构成累犯的要件,亦即前后罪同性质是构成累犯的前提,此乃各国立法之通例。至于特别累犯,则更要求前后罪罪质的一致性。因而为了避免《刑法修正案(八)》对特殊累犯修正可能导致的特殊累犯数量的大量增加,并进而导致刑法重刑化,我们主张特别累犯的前罪与后罪应当限定为相同种类的犯罪,这样的规定既符合特别累犯制度设立的初衷,又能更有效的保障刑罚目的的实现,还能与国际通例相契合。再者,我们还应将构成特殊累犯的主体限定为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主犯,这是我国宽沿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属于有组织性犯罪,“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是其必然的特征,如果按照修正案的规定,上述主体在任何时候再犯三类犯罪中任一罪均可构成特殊累犯,这显然对于这些犯罪中的从犯、帮助犯有打击过度之嫌,不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未成年人累犯问题。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上述规定带来了一个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即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可否构成特殊累犯?
      未成年人不应构成特殊累犯。
    首先,从我国刑事政策的传统看,适用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规定始终是刑事立法的重要取向。相比成年人,未成年人在生理上心智上相对不成熟,其对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也要比成年人弱,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在一定程度上有别于成年人犯罪。例如在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时,立法者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特点,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规定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的刑法传统始终是持宽宥态度的。
    其次,从国外立法例的视角看,国外刑事立法普遍规定累犯的前罪和后罪均必须发生在成年之后,若前罪是发生在未成年时,无论后罪发生时成年与否都不构成累犯。如《俄罗斯刑法典》第18条规定,一个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实施犯罪的前科,在认定累犯时不得计算在内。罗马尼亚以及泰国刑法也有类似的规定。由此可见,保障未成年人人权和基本权利已日益成为国际刑事立法的大势所趋。再次,我国《刑法》第 17条已经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若体系性地考量《刑法》第17条和《刑法修正案(八)》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作出的上述从宽处理规定,我们认为,未成人犯罪的,除不以一般累犯论处外,也应当排除于特殊累犯之外。否则,就会出现立法在同一问题上,既存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又存在从严处理的矛盾规定。
    以上是对特殊累犯规定的变化的相关回答
    全文
    8 2017-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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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特殊累犯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刑法修正案(八)》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将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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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交通肇事罪主犯可以减刑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交通肇事罪在量刑方面能否获得减刑,具体情况需依案情而定。
详细而言,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且服刑期限过半者,可酌情给予减刑或者假释机会;
(2)对已被判为无期徒刑但服刑超过十三年且确实表现出良好立功表现及诚恳认罪态度的囚犯,应对其予以适当的减刑处理;
(3)若囚犯表现不良且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则不宜给予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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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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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犯洗钱罪判几年刑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洗钱罪的最重刑罚设定在10年有期徒刑这一档位。对于那些明知其行为涉及到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等非法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及产生的利益,却仍然选择掩盖或隐瞒这些收益来源的人,将被依法没收其通过上述犯罪行为所获取的所有收益和利益,同时还需接受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若情节严重者,则可能面临5年以上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并且还需要缴纳相应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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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的区别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的区别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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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犯寻衅滋事罪量刑有哪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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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准则如下:【拘役与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在寻衅滋事案件中,情节一般的情况下,若尚未导致受害者受到身体上伤害,那么所判处的刑罚将是管制;但如果适用管制刑罚仍无法充分体现出刑罚的价值,则应处以拘役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若行为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那么其将面临有期徒刑六个月的惩罚;每增加一项定罪的情形,刑期便会相应地增加一年;而每增加一项非定罪的情形或者同一种情形出现两次,刑期也会随之增加六个月。若寻衅滋事行为导致他人轻伤,那么行为人将面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惩罚,每增加一名轻伤受害者,刑期将会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一名轻微伤受害者,刑期则会增加两个月。对于那些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累计每增加200元,刑期就会增加一个月。
此外,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手段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从而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在按照本节规定对具体案件进行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需要综合考虑到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多个因素,并可在六个月内行使自由裁量权。【缓刑适用但书】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适用于缓刑:
(1)曾经因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而被治安处罚过的;
(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三种以上情形的;
(3)公共财产损失达到5万元以上却未能得到赔偿并且已经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罪属于侵犯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猥亵罪无疑属于对财产权进行侵犯的一种犯罪类型。
其次,参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可以了解到,该罪行所指向的实质受害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特定组织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具体来讲,该罪名表现出的客观状态就是,作为这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雇员,利用自身职务上的方便优势,非法占有并垄断单位内部的大量财物,且这种行为达到一定数值之上才会构成刑事责任。所谓的“职务侵占罪”,其含义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特定组织机构的员工,通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此,我们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罪中的单位并不局限于国有单位、集体单位,还包括了私营单位等多种形式。
然而,对于单位的资质问题,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最后,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无论是刑法理论界的普遍观点还是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都认为这是职务侵占罪的一部分,包括但不仅限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盗窃、诈骗、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任何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形成受贿罪的金额累计怎么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贪污行为多次未得到惩治的情况,通常会依据其累积的贪污总额进行量刑裁定。具体而言,对于受贿数额达到一定额度或存在其他较严厉的犯罪情节时,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罚金;而若受贿数额极大,或者涉及到更为严重的犯罪情节时,便可能被判处于三年以上、至多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要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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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能否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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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犯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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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明文规定,辩护人可以依法与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讯交流。作为一位辩护人,其待命期间如欲与已遭羁押的罪犯见面,则需携带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书、所属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由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等相关证件。而看守所方面也应依据相关法规,尽快为辩护人安排会见事宜,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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