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遇到了民事纠纷,但是我对民事纠纷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不是很清楚,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民事纠纷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帮助10人 2.5w浏览 匿名 2017-07-30 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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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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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017-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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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
    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
    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
    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
    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
    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
    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
    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
    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
    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
    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
    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
    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
    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
    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
    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
    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
    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
    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
    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
    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
    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
    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
    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
    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
    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
    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
    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
    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
    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
    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
    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
    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
    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
    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
    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
    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
    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以上就是民事纠纷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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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17-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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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有哪些呢?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有哪些呢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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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强奸罪不立案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强奸罪的案件当中,若存在立案障碍的情况,当事人有权请求暂时搁置立案程序。
然而,当该案具备属于受理机构的法定管辖权限,且受理机构认定具备犯罪事实并需要追责的立案标准时,应由受理机构立刻展开立案行动。
针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所收到的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材料,这些机构应当依据各自的管辖权范围,迅速地对其进行审查。若经审查发现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启动立案程序;反之,若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极其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应立案,同时需将不立案的原因告知控告人。如控告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议。
此外,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却未予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或者是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却未予立案侦查的案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不立案的具体理由。若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无法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获通知后必须立即展开立案工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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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强制执行
第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第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第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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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强制执行的措施,债务纠纷强制执行的措施: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务纠纷强制执行的措施,债务纠纷强制执行的措施: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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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强奸罪的其他手段指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所谓的“暴力手段”实际上是指罪犯直接运用如殴打、捆绑、掐脖子、推倒等一系列行为,这些行为均会对被害妇女的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构成严重威胁,使得受害人无力反抗。
其次,“胁迫手段”则是指罪犯使用威胁或恐吓的方式,对被害妇女施加精神压力,从而达到控制其意志的目的。这种手段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扬言实施暴力报复、揭露个人隐私、伤害其亲属等进行威胁;利用言语恐吓、欺骗手段,或者利用与受害者之间的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地位,甚至在孤立无援的环境下,对受害者进行控制和压迫,迫使她们忍受侮辱并屈服于罪犯的要求,不敢反抗。
最后,“其他手段”则是指罪犯除了使用暴力和胁迫之外的其他手段,使得被害妇女无法抵抗。例如,利用妇女身患重病、熟睡之际进行性侵;通过让受害者饮酒过量、服用药物麻醉,或者利用或伪装成治疗疾病等手段来侵犯女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判三年可以减刑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框架下,罪犯若能符合特定的条件,将有可能获得相应程度的减刑机会。具体而言,依据中国刑法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惩罚的犯人,在其改造过程中若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熏陶,表现出明显的悔过自新之意,甚至具备诸如立功等良好行为,都有可能得到减刑处理。
然而,若犯人有以下任何一种重大立功表现,则必须给予减刑: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2)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属实;
(3)在科技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成果;
(4)在日常生活中舍己为人,展现出高尚的道德情操;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时,表现出色;
(6)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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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相关规定?
针对于勤政强制执行法的相关规定首先,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来说行政强制执行是要通过法院的申请才能够进行相关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一般是由法院来进行执行的。进行行进行行进行行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部门也可以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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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疑罪从无适用于强奸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缺乏强奸罪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依法不应批准逮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批准逮捕的基本前提必须是存在能够被证实的犯罪事实,同时该行为还可能导致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都无法完全防范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带来的潜在风险。因此,若强奸罪的证据链条缺失,那么批准逮捕的可能性便微乎其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我们应当始终坚守证据裁判原则,对于存疑的案件,应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即在没有足够且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确实犯有强奸罪的情况下,不得轻易判定其罪名成立。唯有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才能有效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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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债务纠纷强制执行多久,强制执行程序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民法典中债务纠纷强制执行多久,强制执行程序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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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强奸罪追诉期是好久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以暴力行为、威胁手段以及其他强制方法强迫女性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若涉及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形,则应以强奸罪名论处,并在判刑时以加重情节进行考量。对于强奸妇女及奸淫幼女的罪犯,依法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因此,针对强奸罪的法律追溯期限,依其量刑标准的差异,可以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及二十年等多个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经过下列期限后,将不再予以追究: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若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该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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