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意外中的财产损失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意外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意外职责者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对于交通意外导致的间接损失不是一概不予赔偿,而是有要求的予以赔偿。如果仅仅谈到出租师傅收入的减少,可能很多人还能够理解,因为这是出租师傅的纯利。实践中,我俩能够基本准确的确定出租师傅每天的纯利。在正常情况下,出租车的利益是必然的、确定的,具有客观必然性。而交通意外则是偶然发生的,不能因为偶然发生的意外而否定出租师傅必然可得利益,所以师傅的纯利应该得到赔偿。可是出租车的份钱却不是这样,这实质上是一种运管花费。如果这种花费是出租车师傅已事实上支出或必须支出的花费,而且这种支出隶属能够通过运输回收的成本的范围,那显然亦属停运损失,应计量为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按事实上天数计量,应改予以赔偿。其实,与此性质相同的还有养路费、保险费、工商管理花费等必然发生的花费。这些花费在停运期间的损失,也应该得到赔偿。但是,如果这个份钱损失可能不会发生,比如出租车公司能够不收取车辆停运期间份钱,那么我认为无损失就无赔偿,肇事方就不需要对份钱进行赔偿。考虑到保险赔付的一些现实的问题,肇事方、出租师傅方最好还是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做出一个裁判好一些,赔付也方便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