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犯罪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少年犯罪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一)该原则性主体鲜明,能够集中体现我国刑法对少年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以及对少年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并能准确揭示我国少年司法所要追求的积极目的和社会效果,从而突出表明我国法律对少年犯的特殊保护。
(二)该原则内容具体,要求明确,便于操作,对少年犯的定罪量刑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三)该原则有利于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目前,我国尚没有从整体上形成一套完全适全少年特点的少年司法制度,现有少年司法制度中的许多方面特别是对少年犯的实体处理方面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改革、完善的目的在于顺应时代要求,与国际接轨。最有利于少年原则作为一项国际准则,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指明了方向;同时,在改革的进程中,需要不断研究、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以人民法院的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为例,既要遵循现行的法律、法规,又要不断进行创新和实践,为将来的少年立法提供宝贵经验。如上海长宁区法院对少年犯罪实行以“暂缓判决”、“社会服务令”等制度,在现行的法律中是找不到根据的,而用最有利于少年原则则可以做出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