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商场未尽到安保义务,则可以向商场索赔。
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让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原因是他们对其经营、管理或组织的场所具有最直接的控制能力,他们最了解整个场所的实际情况,能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可以以最小的成本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使之减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