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2、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4、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登记离婚的条件;
5、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6、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7、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8、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发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