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居间人利用公众认知度较高的媒体发布虚假信息,诱使委托人上当。
2.居间人与第三人进行恶意串通,获得委托人的预付款、定金及服务费。
3.居间人故意夸大第三人的履约能力,促成委托方与第三人签约以获取中介服务费。
4.居间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合同履行中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使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