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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租赁物的保管维修义务应当由谁承担呢

帮助5人 4.7w浏览 匿名 2022-06-26 山东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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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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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物的保管义务由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应当由出租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理,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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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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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挪用资金罪监管权的归属问题,这主要依据涉及到的犯罪个体的身份地位以及犯罪行为的具体特征来判断。
通常来说,挪用资金罪这一类案件的调查与审理工作多由公安部门承担和执行。
然而,若涉案的公职人员在其担任的职务中实施了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等罪行,且这类行为与其行使的公权力具有紧密的联系时,则该案件将交由行政监察机构进行处理。
换句话说,只有当犯罪主体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方可适用监察机构的管辖权:
首先,他们需为公职人员;
其次,他们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实施了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的违法行为。
若犯罪主体无法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中任一要素,那么本案便不应由监察机构负责处理。
举例来说,假设一位拥有会计专业背景的公职人员,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某个私人企业兼职担任会计,并在此期间实施了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
由于此类行为并非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所产生,故不属于行政监察机构的管辖范围,而是应当由公安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查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理由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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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那么原判决就可能因为其认定事实存在错误,或者由于所依据的事实情况模糊,且缺乏充足的证据支持,而被裁定撤销原有判决,将案件发回给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三)如果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最初审理该案的原审人民法院的充分审理和判决,那么审理该案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原则,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若经过调解后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也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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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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