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版权,是版权保护。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第一款
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