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龄应当算工龄;
2、法律依据《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国发[1993]54条规定:“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龄、同工种职工待遇”;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规定的精神,其本企业工龄同样应自再次转入企业之日算起,原来的军龄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由部队经过复员生产以后才转入企业工作的,如果复员后和未转入企业前是参加农业生产的,或者暂时没有参加生产的,不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的,此一段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包括一般工龄、本企业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