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和质押都是通过限制所有权的权能实现担保的目的。抵押的标的物以不动产为主,质押的标的物为动产。
2、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在于,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质押必须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从其制度设计的目的上来说,兼顾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能够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提供一定的财产进行担保。而质押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其目的侧重于债权的实现。
3、抵押一般来说,登记为其生效的要件,即使法律没有特别要求登记的情况下,没有登记的抵押不得对抗第三人。而质押法律没有规定要求登记。
4、主要原因还在于,由于不动产和机动车辆以登记公示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而动产仅需交付即可转移所有权,因此在抵押的情况下,可以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实现对所有权处分的限制,而动产如果要限制其所有权只能通过交付占有的办法来限制。抵押权的实现可以协议处分抵押物,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质押权的实现则不同,质押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不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