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办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
1)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八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