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禁止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适用要件此处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号权、姓名权、肖像权。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商号和外观设计虽然功能与商标不同,但都属于与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相联系的商业标记,申请人主张这两项权利的,在法律适用上还要考虑争议商标使用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