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监外执行是谁批准

帮助5人 4.1w浏览 匿名 2022-09-20 江西上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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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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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罪犯交付执行前,由审判的人民法院决定。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或收到犯罪嫌疑人(罪犯)及其亲属要求监外执行申请书的,应该做出审查,满足条件的,可以在依法判决时直接做出监外执行的决定,准许罪犯监外执行。
    2、罪犯已经交付执行刑罚的,可以根据以下情况,确定暂予执行决定机关:
    (1)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2)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处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3)批准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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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0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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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机关批准抄送给谁?
监外执行机关批准抄送给检察院,对犯罪分子判刑后,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经过申请可以批准监外执行,负责执行的机构应当将决定书抄送给检察院。等监外执行因素消失后,如果刑期未满,应当及时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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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转移财产罪执行人失踪了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当法院对案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如果被告方下落不明或潜逃躲避债务,则可依循以下三种途径加以处理:
首先,如在债务关系中存在保证人的情形,债权人可向保证人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债权人可选择向其所在地区的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
最后,若债权人认为情况紧急,也可启动法律程序,申请宣告被告人为失踪人口,并请求相应的司法机构向被告的财产代理人主张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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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哪个部门批准
1、要是在法院裁决的同时决定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那么此时就由人民法院来决定。2、而要是在服刑期间,犯罪罪犯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则此时一般是由执行机关批准决定,而这里的执行机关就是指监狱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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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老婆以前和别人有过宫外孕能起诉离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孕妇孕期阶段进行离婚处置,通常情况下,女性是无法获得相应赔偿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当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现诸如重婚、与第三者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违反道德规范以及触犯法律法规的恶劣行径,从而引发夫妻关系破裂并导致离婚的情况下,女方作为无过错方才有权利在离婚诉讼中向有过错的另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要求。
然而,如果没有上述情形发生,男方则无需因与女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而对其作出任何形式的赔偿。
此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是不能够与其解除婚姻关系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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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申请多久下来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进行营业执照办理的过程中,一般需要耗时约十个工作日,具体流程可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相关部门会深入审核申请文件中所提交的各项资料,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若所提交材料完善、符合法定程序,则现场予以核准登记;
反之,若申请材料存在缺失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则会立即通知申请人需补充或修正的所有内容。
其次,对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的情况,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详细调查,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最终决定。
最后,如果申请被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将自登记之日起的十个自然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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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批准监外执行去外地后果是什么
罪犯在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同时会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也就意味着此时不能随意去外地。若确实有客观原因需要前往外地的,需要先提出申请,经过当地司法部门同意的,那么才能去外地。而未经过同意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去外地的,可能会取消其监外执行,然后收监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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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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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监外执行的机关都有哪些?
批准监外执行的机关如果是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批准;如果是在监狱服刑的一般就会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如果还是在看守所里进行服刑的,一般就会由上一级的公安部门进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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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有谁可以执行?
监外执行可以执行的对象是具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已经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监外执行不至于会危害社会的罪犯,并且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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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和强制措施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1)其各自的宗旨就有所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策略的实施,意欲强迫当事人满足他们未尽的义务或缔造出与履行义务同等的状态。
反之,行政强制措施所围绕的中心点,则是以维持当事人的人身与财产现状为核心,进而防止、制约或者操控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或者危急形势。
其次,
(2)它们的实施前提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行政强制执行的启动,必须建立在法定责任人未能履行法定责任的基础之上。
相比之下,行政强制措施并无强制性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履行法定责任,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再者,
(3)它们的动因也各具特色,行政强制执行的起源只能源于责任人负有的不履行职责的义务,或者是负有作为义务却未能履行职责的行为。
然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也可以是对社会构成威胁的某类事件的发生。
此外,
(4)它们的实施主体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不仅包括了行政机关,还涵盖了人民法院。
然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仅限于行政机关。
最后,
(5)它们的结果也大相径庭,行政强制执行的最终结果是以责任人履行义务或缔造出与履行义务同等的状态而告终。
相反地,如果经过详细调查,发现无需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那么应当解除强制措施,恢复原状。
若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则应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在行政强制执行法中,具体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董监高的任职限制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将被禁止担任公司的董事长、监事长、高级管理职务: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2、曾遭受判罚或被剥夺政治权力且未满五年时间;
3、高管在企业破产后负有责任,并且自企业破产清理完毕之日算起至今不足一年;
4、法定代表人在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后负有责任,自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至今不满三年;
以及5、债务缠身且尚未得到充分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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